【笔记】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保证期间能否延长?
文章摘要:
【要旨】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保证期间不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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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保证期间能否延长?
解答 回目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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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保证期间不予延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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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可否延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0日】
【案号】(2012)浙甬慈商初字第156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978号
【裁判要旨】担保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这是担保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根本区别。因此,担保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