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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解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2650 次 标签: 保险法精解 《保险法》精解 保险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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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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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回目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回目录

1.什么是保险合同

2.什么是保险利益

3.什么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4.什么是保险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保险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5.什么是无效保险格式条款

6.什么是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7.什么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8.什么是损失证明资料提供义务

9.什么是保险人核定赔付、拒赔、先予赔付

10.什么是保险索赔诉讼时效

11.什么是保险欺诈民事责任

12.什么是再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回目录

1.什么是人身保险利益

2.什么是年龄申报义务

3.什么是死亡保险

4.什么是人身保险费缴付

5.什么是人身保险受益人

6.什么是人身保险保险人免责

7.什么是人身保险代位追偿禁止

8.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退还保费期限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回目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回目录

·什么是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回目录

·什么是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回目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回目录

·什么是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回目录

·什么是保险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时间效力】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28.《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

  包括《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所有不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涉嫌犯罪但已死亡,没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是否适用保险合同中“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免除条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用“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免除条款:

  (1)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保险当事人是犯罪行为参与人,其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法规,即具有明显的犯罪嫌疑;

  (2)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行为;

  (3)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0.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1.投保人在病历中对其病情的“主诉”,能否作为证明其投保时隐瞒病史的证据使用?

  答:医院病历中,投保人对自己病情的“主诉”内容记载明确的,包括病症、患病时间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2.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后果上是否一样?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费率高低的,保险事故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可以退还保险费。

  33.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人寿保险单?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非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或质押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34.商业医疗费用类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5.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保险人是否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对保险人不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但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的除外。

  36.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尚未实际赔偿时,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或已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所约定的,即使尚未实际付出,被保险人亦可起诉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未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或未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所约定的,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37.保险标的实际修复费用高于保险人定损金额的,如何处理?

  保险标的实际修复费用高于保险人定损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修复费用理赔,但实际修复费用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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