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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未约定的,不应按收费标准上限酌定其金额——法律服务双方当事人就代理费未事先约定,事后又不能补充商定的,法院不应按收费标准的上限酌定代理费金额

更新时间:2023-12-07   浏览次数:3137 次 标签: 合同解释 法律服务 律师费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法律服务双方当事人就代理费问题未签书面协议,事后又不能补充商定的,法院不应按收费标准的上限酌定代理费金额。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97号《法院酌定诉讼代理费的标准问题》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