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专题文章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实务研讨

更新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4675 次 标签: 增加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与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只言增加诉求,未言变更诉求,二是增加诉求的提出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便,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笔者认为应依据民诉法解释办理。对于新法没有规定的变更诉求的提出时间,因证据规则未失效,还应适用。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