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更新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4166 次 标签: 执行 案外人异议 生效法律文书 物权确认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依据另案判决或调解书主张权利的处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02号(1) 下一篇: 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提确权之诉的,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应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