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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将政府审批行为约定为合同中生效条件?

更新时间:2017-03-05   浏览次数:3154 次 标签: 附条件合同

文章摘要:

【要旨】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约定条件而不能是法定条件。政府审批权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不属于约定条件,将政府审批权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所附条件无效,合同视为没有约定条件。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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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当事人能否将政府审批行为约定为合同中生效条件?

解答 回目录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者失效。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失效的根据。

    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同时还必须是合法的。

    在我国,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同样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没有附条件,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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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约定条件而不能是法定条件。政府审批权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不属于约定条件,将政府审批权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所附条件无效,合同视为没有约定条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

【提示】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同时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我国,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同样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没有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没有附条件,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以政府审批行为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法定的审判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将法律未规定为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审判权作为包括合同在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同样视为未附条件,所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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