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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更新时间:2023-02-02   浏览次数:7001 次 标签: 增加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 反诉

文章摘要:

【要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5条第2项规定,至少在庭审开庭前应已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最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5.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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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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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对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时间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因此,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但时间限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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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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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删除】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53【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欧阳某某与方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47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程序法中并未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作出限定,应理解为在判决作出前均可提出,且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欧阳某某在方某当庭将“分割域名”的诉请变更为“返还投资款”时,拒绝对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而且,方某未针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故不存在再行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欧阳某某也完全可以就上述法律问题当庭发表答辩意见。因此,欧阳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58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17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上诉称:王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经开庭直接按王建枝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在一审庭审后,根据五市政公司宁武高速公路(南平段)B1合同项目经理部2014年1月10日支付工程款60万元的事实,将原诉求的工程欠款数额由3934969元调减至3334969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五市政公司合法权益,五市政公司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1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变更其一审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二审审理之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通过)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程××在二审中提出变更其一审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及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