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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能否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是否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10306 次 标签: 合同自动解除 D565【合同解除程序】

文章摘要:

【要旨】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首先要区分该约定是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合同还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则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无需发出解除通知;如果属于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即使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并不能自动解除,解除权人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才能解除。
【解读】(1)依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2)依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3)所谓的“合同自动解除”是指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非《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4)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5)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6)区分合同解除附条件和合同效力附条件,主要还是看该条件是在防范一方违约还是通过附款限制合同的效力,而防范一方违约即与合同履行有关即为合同解除附条件;否则即为限制合同的效力的,应为合同效力附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同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58页】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答复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文章摘要2:

(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对方通知即已解除。
【注解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自动解除是指通知解除的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注解2】(1)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未规定合同自动解除情形;(2)《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注解3】合同不经解除通知能否自动解除?——答:(1)合同不经解除通知不能自动解除;(2)合同经解除通知的,解除合同通知可以载明限期未履行债务自动解除(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注解4】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通知解除?——(1)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解除条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可能成为附解除条件而只能是约定的解除条件;(2)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自动解除”仍需通知解除才能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29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钦州市恒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注解5】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不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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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能否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是否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

解答 回目录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解除权人无需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一般认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能解除,解除通知方式可以是专门的解除合同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亦可视为一种通知。

因此,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首先要区分该约定是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合同还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则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无需发出解除通知;如果属于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即使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并不能自动解除,解除权人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才能解除。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决定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一般认为,只有与合同自身内容以及合同履行行为无关的未来不确定事实才能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如果将一方违约行为约定为合同自动解除的条件,则属于约定解除条件合同。

理解与适用 回目录

【理解与适用】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或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存在解约条款),当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之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1)约定解除既可以在订立协议时约定,也可以在协议订立之后另行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协议。(2)约定解除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协议的解除,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发生,亦不导致协议的自动解除,此时须以权利人作出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3)鉴于约定解除也是协议双方之间达成的意思合致,故该约定亦应符合协议成立生效要件,如该约定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形,则该约定归于无效。此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协议,协议双方亦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协议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45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再审申请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42号

【裁判摘要】合同效力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施加限制,使其取决于将来的不确定性事实,附条件包括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一般认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获得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的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当然符合通知的要求;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看做是一种通知;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亦可视为一种通知。

【裁判规则】若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解除该合同不需要通知;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法》九十六条第一款),则解除该合同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是发函的形式,也可以是诉讼等方式。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邓丽春诉南宁华侨投资区华侨中学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

【裁判要旨】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劳动关系能否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由于劳动合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其解除程序与普通民事合同不一样,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履行通知程序。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平罗中电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解除的发生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行失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5号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解除的发生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当事人再有何种意思表示,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行失效。而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包括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这里解除合同的条件可能是约定的,也有可能是法定的。而本案《补充协议》中“如果EPC合同不能签订,则原合同(《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签订的基础不存在,原合同终止履行”的约定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约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钦州市恒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29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通知解除?|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可能成为附解除条件而只能是约定的解除条件,仍需通知解除——关于案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是关于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为了限制自己行为的效力,以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所加的附款,而合同解除通常不是合同的附款。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不需要当事人再作意思表示;但合同按约定解除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规定未按期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解除,而按保单中列明的付款日期缴付保险费属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故未履行该义务不可能成为附解除条件,而只能是约定的解除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72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不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事由,但为了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安定状态,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认定合同是否予以解除,并非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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