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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更新时间:2024-04-04   浏览次数:5317 次 标签: 企业集团 法人

文章摘要: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释】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文章摘要2:

哥伦比亚大学Butler教授称赞:“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与之相比也显得逊色得多。”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是指股东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出资额、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其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法人 回目录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

(一)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企业法人的特征在于其具有建立在独立财产基础上的独立法律人格、独立组织机构、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具备成为法人的条件:

A.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B.有独立的健全的组织机构;

C.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二)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1)以所有权主体向公司进行永久性投资行为为基础;

(2)所有权人成为公司股东;

(3)所有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

4.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公司债务:公司法人财产权应为一种独立的综合性民事权利,即众多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具体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

A.股东实缴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已经转移占有,股东无权取回(股东抽逃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

B.公司认缴注册出资而到期未实际缴纳则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有权追回;

C.公司对股东尚未缴付的出资享有债权请求权(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解读1】①2018年《公司法》删除旧《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维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22条规定——A.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的成立后的积累等。

5.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2】股东自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有效,股东不得在事后借口有限责任而对抗相对人。 

公司种类 回目录

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形态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兼具人合性、资合性)。

(1)属于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2)各股东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要划分为等额股份:

A.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非实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

(4)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对注册资本要求较少,设立成本较低;

(5)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监事;

(6)因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权利转让有较大限制,不能自由转让。

【注解】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出资人(股东)所组成、所有出资人(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解读1】有限责任公司与独资企业区别:

①企业名称不同:

A.独资企业不得含有“有限”字样;

B.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字样。

②营业执照不同:

A.独资企业领取的是非法人性“营业执照”;

B.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投资人数不同:

A.独资企业仅为一个自然人投资;

B.有限责任公司1个股东以上/50个股东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④验资程序不同:

A.独资企业自行申报出资、无须验资;

B.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⑤有无章程不同:

A.独资企业无须拟定企业章程;

B.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⑥治理结构不同:

A.独资企业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B.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

⑦缴税种类、待遇不同:

A.独资企业属单重征税待遇:仅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纳税;

B.有限责任公司属双重征税待遇: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所得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⑧企业存续性不同:

A.独资企业在投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企业解散;

B.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人格具有永续性,不因股东死亡、破产等而当然解散。

⑨是否享受有限责任保护不同:

A.独资企业不具备有限责任特征: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特征: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典型资合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A.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非实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法律规定将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A.典型资合公司; 

B.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C.设立须履行相对严格程序、对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要求、募集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还应遵守证券法律规定; 

D.一般须有健全治理机构,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要求); 

E.股东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A.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B.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募)、向特定对象募集(私募)而设立的公司。 

(4)私募——是指不公开地仅向某些特定投资人募集股份。 

A.私募与非法集资区别——是否向社会公众集资/是否通过公开的途径募集资金(如果募集人数超过20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B.私募资本投资方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风险投资基金。

【解读2】(1)以股东承担责任不同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我国只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不允许设立两合公司、无限公司);(2)以信用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

【解读3】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1)无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无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不能以其对公司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解读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与一人、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承担出资额为限的责任)所组成的公司。

企业集团 回目录

企业集团系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1.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我国的企业集团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形式变更 回目录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存续的情况下,将公司从一种组织形态变更为另一种组织形态。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形式变更程序:

(1)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拟定公司形式变更的方案。

(2)须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须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公司社会责任) 回目录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2.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原则;

3.诚实守信原则;

4.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原则;

5.承担社会责任原则;

6.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司制度两个支柱性制度 回目录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股东有限责任,仅以投资所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承担出资责任)。

【解读】公司核心结构特征: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有限责任、营利性、社团性、股份转让自由等。

(1)公司独立人格: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组织。

A.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享有法定财产权;

B.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以认缴、认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非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非实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性质,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业组织。

A.公司属于企业(公司具有营利性);

B.公司属于法人。

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③公司责任形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④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⑤我国采取设立行为地主义(注册登记主义):

A.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注册登记的公司都属于中国法人,才属于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

B.凡是在外国设立、注册登记的公司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⑥公司本质特征(公司规则基石)为法人财产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A.法人财产制度:是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而存在(股东的财产一经对公司出资、购买公司股份就转化为公司财产,为公司独立所有)。 

B.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购买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为限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可向股东追及。

⑦我国的企业集团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地位和公司经营活动基本规则】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法》(2018)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二十二条【未缴出资下的清算及民事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法人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从本案谈公司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

【提示】公司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判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对该公司资产和债务负清算责任。 

【裁判观点】

①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不同,即: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理由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是通过公司为外在表现形式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公司因未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仅经营资格受到限制,但其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在此种情况下,其股东应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具有清算责任。

②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给予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中阐明:“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的处理,鉴于确定诉讼主体的目的主要在于明确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应当尽量避免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该讲话精神明确了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股东)确定为诉讼主体。 

③实践中,公司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大多表现为故意行为,有的是因为从事违法行为或公司欠缺有效继续存在的法定条件;有的是因负债较多,故意不参加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从而逃避债务。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股东滥用权利下的公司人格否认

【裁判摘要】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设定的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给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人格否认,即只能由债权人提出诉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定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企业集团是对关联企业的一种描述,本质上是企业联合体,或者说,企业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由于企业集团该种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具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国有企业集团与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与第三人的相关纠纷案件,不能简单以国有企业集团与所属关联公司的隶属关系,认定关联公司负有向国有企业集团申报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5号

——企业法人联合体的担保行为无效

【本案要旨】企业集团只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作为担保主体的资格。如果其出具最高额保证,则违反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关联法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4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要旨】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就失去了对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其出资就与股东的财产独立开来,而由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获得相应的股权。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一个整体,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支配和使用。由此,股东出资后,公司的具体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对此不享有所有权。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黎民(1)初字第166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被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对项目进行了系列的房地产开发活动,使公司对该项目不能正常经营,银行不能按揭,售房活动受阻,项目停滞。经营权是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被告的行为明显对江峰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

【裁判要旨】董事或大股东的代表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

【裁判摘要】《转让协议书》是否对天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虽然该《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由常某与天俊公司共同承担有关股权转让款的税费问题,但该协议仅有温某某及常某的个人签字,天俊公司并没有盖章确认,亦无任何证据证实天俊公司授权常某对外签署该协议,且天俊公司对该协议不予事后追认,故该协议依法不能对天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温某某虽一再主张常某具有天俊公司的董事、经理、天俊公司大股东的代表等身份,但无论是董事抑或大股东的代表均无权代表天俊公司对外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且常某并非天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该《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只能代表其本人,无权代表天俊公司作出承诺,因此温某某的此项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企业法人联合体的担保行为无效

【摘要】企业集团只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不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作为担保主体的资格。如果其出具最高额保证,则违反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66号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与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公司法人资格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而非由其股东承担——根据原二审查明且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案涉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应由裕景置业公司负责完成,陈××只是依约承担村民拆迁安置建设费用955万元。愉景公司、杨××提供的裕景置业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明陈××系裕景置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公司股东与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公司法人资格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所负的义务和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而非由其股东承担。故愉景公司、杨××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并不能证明陈××为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无法推翻原审判决。在陈××个人并非拆迁安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无论案涉拆迁安置是否完成、回迁安置房能否办理产权手续,均不能成为杨××拒绝向陈××支付4050万元投资入股款的抗辩事由,杨××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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