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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全攻略

更新时间:2020-08-24   浏览次数:30175 次 标签: 股权纠纷精解 公司法精解 云讼专题 股权收购全攻略

文章摘要:

【目录1】1.什么是股权?2.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什么是股东资格继承? 3.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4.什么是冒名股东?5.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5.1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5.2什么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主要区别?5.3夫妻公司及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5.4什么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对外转让效5.5什么是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 6.股份禁售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7.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涉及矿业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8.1涉及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9.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10.什么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11.如何认定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12.什么是股权转让协议?13.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14.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殊规定?15.不足额(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16.能否已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17.什么是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手续?18.什么是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1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虚假陈述赔偿?20.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题

文章摘要2:

【目录2】提示1: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提示2: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提示3: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提示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提示5: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提示6:股权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其他】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股权转让受让人取得股权的股权变更时间节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股权是现代社会流动的财富!股权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载体,股权收购成为资本运作的最基本模式。与资产收购相比,股权收购操作方式简单,交易成本较低。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相结合,还可以有效降低现金交易成本。但股权收购潜在风险巨大,需要专业股权律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设计股权收购方案,进行规范操作和法律把关;必要时还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查清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股权收购全攻略》,帮助当事人顺利进行股权交易,降低法律风险。

目录

目录 回目录

1.什么是股权

2.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什么是股东资格继承 

3.如何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4.什么是冒名股东

5.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外部转让)?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5.1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

5.2什么是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主要区别

5.3夫妻公司及其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

5.4什么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对外转让效力

5.5什么是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的共同财产分割? 

6.股份禁售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7.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8.涉及矿业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8.1涉及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9.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

10.什么是股权转让善意取得

11.如何认定公司章程限制、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无效

12.什么是股权转让协议

13.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14.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殊规定

15.不足额(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16.能否已设定质押的股权转让

17.什么是股权转让公司内部变更登记手续

18.什么是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及虚假陈述赔偿

20.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题

陈其象律师提示1:公司为股东的股东转让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无效 回目录

基于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增减资本。公司为股东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损害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该担保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1】·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

【参考案例2】·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2: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 回目录

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当事人之间出于短期融资需要,而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协议转让及回购等安排,其合法性应予承认。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参考案例】·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3: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 回目录

股权受让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应对案外人的票据民事权利作出决断。

【参考案例】·绍兴县中柏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明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4: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约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无约束力 回目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公司而非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以合同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主张转让人承担转让前公司所欠缴企业所得税的,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系公司而非股东,故对受让人主张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卢志强等与崔建文转让纠纷上诉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5: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回目录

股权转让方出具给受让方的收条推定为支付股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直接支付款项给转让方,转让方出具收条但未写明还款具体用途,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方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应认定该款系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

②受让方应举证其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为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主张支付给第三方款项系依转让方指示支付转让款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③当事人在款项与特定化后不得主张用途——债权人按照约定对特定款项与作出选择并请求法院予以保护,该款项的用途即被特定化,该债权人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该款项的其他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号,《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广东逸涛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载瑗、古小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升华环境技术规程有限公司、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518

股权转让款之外另行支付补偿款的约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款变更为借款形式支付应认定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就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约定以借款形式支付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北京锋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⑥股权转让款可就双方均认可部分作出部分判决——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计算依据未作明确约定,依现有条件亦无法查清和确定的,法院依法不宜作出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对双方均认可的部分价款可先行判决。

——《杨耘智与屠秋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6:股权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回目录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没有流通性的凭证载体):

A.以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获得出资证明)为权利生效要件;

B.以工商登记为对抗要件。

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生效要件和变动外观对抗要件均为中央登记结算系统的电子登记。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A.无记名股权的转让:交付(无须背书)即可生效并产生对抗力;

B.记名股票:背书或无纸质华的登记记载是股权变动生效的标志;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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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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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诉人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广顺房地产开发唐山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晟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当事人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者判决协议解除时起算。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由于未履行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予解除。

·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问题】受让人明知出资不实而受让股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提示】受让明知或应知出资不实仍受让股权的,应向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裁判摘要】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受让人对其受让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股东资格有瑕疵系明知,根据协议约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受让人应对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应当受限制。

【裁判意见】

①股东出资不实时,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请求向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②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对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系明知,应当对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③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相应的股东权利会受影响。

·海南中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展兴投资(国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第11条约定的理解问题,依据合同的立约目的及条款之间的约定文义,该条款系指三亚市政府自行调整城市规划,使博润公司可开发面积7795.7平方米发生变更后,增加的部分由展兴公司向中银公司和博科公司增补的情况。本案证据表明,签约前经三亚市规划部门复函,博润公司实际可开发面积为7795.7平方米,合同履行完毕后,展兴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9月12日同他人签约约定对包括7795.7平方米在内的共32480平方米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等全部进行拆迁,并支付了对价。嗣后展兴房地产公司向三亚市规划局申请要求变更,三亚市规划局于2005年2月3日批复认为适当照顾该公司具体利益,依三亚市政府的批准,同意将原规划为绿地中的7967.4平方米调整为商业、居住用地。2005年10月30日,为迎接世界小姐大赛的市政需要,展兴房地产公司同他人签约对上述32480平方米土地清理杂物、抽水、清淤、回填、平整,并支付了对价。展兴房地产公司依规划,仅享有7795.7平方米土地,其花巨资对32480平方米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并非其义务,展兴公司抗辩称其依据三亚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所为,规划调整是三亚市政府对其拆迁的补偿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中银公司、博科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依合同11条上诉请求展兴公司增补股权转让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金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宏利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1】项目转让后因建筑面积增加可追加股权转让款的约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摘要1】《合作协议》规定l号地新增面积价款仍按地上面积以每平方米700元追加转让价款,并未区分是新增地上面积还是地下面积,故此“按地上面积以每平方米700元追加转让价款”应当理解为凡增加面积的转让价款标准。对于转让方要求对新增面积追加转让款条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提示2】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或有债务负责的承诺未兑现,受让方垫付后是否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摘要2】虽然宏利伟业公司、贺梅与金悦投资公司、沙力钊、沙炎在《合作协议》中约定:鉴于规划局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中规定本项目牵涉五塔寺西侧30户拆迁事宜,但目前已因地铁建设拆除,无需再承担此项责任。卖方承诺,如规划部门不予免责,相关处理责任由卖方承担。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五塔寺西侧30户居民未因地铁建设而拆迁,金梦圆公司对五塔寺西侧30户居民的拆迁责任未能免除,因此宏利伟业公司、贺梅应当就未依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由于五塔寺西侧30户的拆迁主体是金梦圆公司,宏利伟业公司、贺梅不能直接就拆迁行为承担履行责任,而只能在金梦圆公司履行拆迁义务后,就因不适当履行给金悦投资公司、沙力钊、沙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金悦投资公司、沙力钊、沙炎的上述民事权利,对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不具有抗辩效力。金梦圆公司至今仅完成了部分拆迁,仅与李小姗、陈富花、付永红、张淑兰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0 410 490.2元,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宏利伟业公司、贺梅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拆迁义务,造成金悦投资公司、沙力钊、沙炎因拆迁已发生的损失,共计10 410 490.2元,宏利伟业公司、贺梅负有赔偿责任。因五塔寺西侧拆迁范围内的其他房屋未实际发生拆迁,其实际费用亦未能确定数额,故本院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金悦投资公司、沙力钊、沙炎在损失明确发生后,可以另案起诉解决。由于金悦投资公司、沙力钊、沙炎在一审期间未能明确拆迁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二审期间新发生的拆迁事实作部分改判。 

·上海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诉上海沈记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止合资合同案

【提示】关于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如何认定导致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①《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

②《公司法》并无禁止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相反,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并且依该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本案股权转让条款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③股东间因股权转让而致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并不必然产生一人公司。

④如果股东在股份全部集中于其一人名下时,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则会使公司在只有一名股东的状态下存续。但在这种情况下,该名股东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导致“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与司法救济

·张永清、张凤芹诉北京博泰森科贸集团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审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注意运用合同法的规定考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遵循合同解释的各项规则,探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案件处理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从而使判决执行受影响时,应当注意释明,做到案结事了。

【裁判规则】

①合同虽存有语义模糊的地方,但通过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可以解释清楚,可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②未告知股权受让人与其业务范围、股权价值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构成根本违约:

A.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实的问题,不构成转让股权的实质瑕疵;

B.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00%股权时并未告知公司房地产企业待定资质的真实情况亦未移交公司的房地产待定资质证书,由于房地产企业资质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的业务范围,影响公司股权的价值,故此种未告知的行为和未移交的事实构成实质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③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分公司是总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理应一并转让:未告知分公司和转让分公司的事实构成违约,但并不能当然解除合同(未达到解除合同违约程度)。

④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可能涉及第三方时的处理问题:由于股权受让方确认公司新股东是依据其指令登记的名义股东,因新股东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法院无法确认此事实,所以,在公司现有登记股东拒绝变更登记时,股权受让方应当向股权出让方承担无法恢复股东身份的赔偿责任。

·高南平诉罗杰股权转让案

(因股权转让引发的一人公司问题)

【裁判规则】违约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相对方无法依据转让协议实际取得公司的经营权,亦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相对方作为股东受让人可拒绝履行其相应的付款义务。

·顺德市陈村镇投资控股总公司诉松柏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股权转让认定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相对方支付股权转款。

·梁栋与张友童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企业变更资产产权时经批准可以转让采矿权,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效力?

【裁判要旨】企业变更资产产权时经批准可以转让采矿权,未办理批准手续未生效而不是无效。  

【裁判摘要】猴子坡铅锌矿并无单独的工商营业执照,未登记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与他人合作经营。张友童与梁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际约定转让的是张友童拥有的猴子坡铅锌矿的采矿权,该转让行为未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汉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要素:国有资产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企业成立时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评估以及企业资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对企业成立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批;股权转让决议机构及备忘录的晓莉;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等。 

·中国西部国际控股公司与高大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股权转让协议“先决条件”的性质?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先决条件条款,如符合合同所附条件要求,该条款即为合同所附条件,合同生效依据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判断;如先决条件为对合同债务承担的确定、当事人的承诺等其他情形,则不能依据该内容的成就与否来确定合同生效。

【裁判摘要】在《711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体现在3.1条“股权出让方确认:目标公司没有公司自身及公司关联个人的税务遗留问题;目标公司及公司关联个人应交纳的各项税收已足额交清,否则,目标公司现有全体股东自行承担”及3.2条“股权出让方确认:目标公司没有未批露债务,没有对外担保事项,否则,由目标公司现有全体股东自行承担”。这样的约定虽从形式上看,是对股权转让前提条件的约定,但究其内容,其实质是对格瑞公司转股前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不是对股权转让设定条件。如果格瑞公司在转股前有税务遗留问题或未批露的债务,在格瑞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西部控股可要求格瑞公司原股东(股权出让方)按照《711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格瑞公司与山东国强五金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反映出来的格瑞公司在转股前有未批露的债务,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也不能在本案中作为对抗高大成债权请求权的抗辩。关于该项债务的承担,属另一个法律关系,西部控股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杨泽与和文虎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华宁公司等诉祝长春二华宇公司、祝明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股权无偿转让)

·上诉人大连雅风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审计服务中心、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将债权转化为股金并出让,为股权转让而非债权转让。

·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与成都山鼎阳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提示】股权转让与转让目标公司名下土地转让的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依法转让其享有的公司股权。当事人据此将其持有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公司的股权后仅发生公司股东的变更而不是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吴文南与厦门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根据资产评估情况,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份的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形,受让方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转让方称其受托人和股权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提示】诉讼中在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裁判规则】股权调整中的税款承担:当事人不应当对尚未实际发生的税款及对企业所得税之外的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款主张权利请求。

·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提示】股权受让人未办理变更登记亦未记入股东名册时,是否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

①股权转让中变更股东,应当具备两个要件:若未满足两个要件即转让股东,虽不会影响股东转让合同效力,但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受让人亦无权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贬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受让人,即使其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并持有公司公章,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仍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A.变更股东名册;

B.变更工商机关登记。

②受让人在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能够知晓转让人实际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且其是以低于公司注册资本较大的转让价格获取了公司的全部股权,则应认定受让人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情况是明知的,亦应当知晓在受让股权后将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受让人无权在受让股权后要求转让人补缴剩余出资款。

·中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提示】合作收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视为放弃股权”的约定,实际是指违约的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控制权。

·上诉人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广顺房地产开发唐山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晟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要旨】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欲将持有的债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债券公司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表明此转让合同已经不能实现,应依照以上条款的规定解除该合同。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由于未履行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予解除。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

【提示1】目标公司对股权转让协议承担担保责任,因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目标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2】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

【裁判要旨】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及股东认缴情况公示,在未经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及公示程序的情形下,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

【裁判摘要】《还款协议》约定,汪高峰、应跃吾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应向李海平等三人支付的170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1800万元转化为其债务,勤峰公司承诺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该约定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的规定。李海平等三人与汪高峰、应跃吾等人原均为勤峰公司股东,其间发生股权转让由公司提供担保,即意味着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从而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向公司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公司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及股东认缴情况公示,在未经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及公示程序的情形下,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因此,《还款协议》中关于勤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内容,因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勤峰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关于勤峰公司担保有效,并据此判令勤峰公司向李海平等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公司未经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及公示程序情形下,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否则构成实质上返还其投资。

·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不仅违反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情形,公司为转让方担保因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对外担保事项表决时应回避,导致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并不存在有表决权的股东,故不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表决程序。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提示1】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法——当事人之间出于短期融资需要,而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协议转让及回购等安排,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裁判摘要1】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提示2】国有资产转让应评估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虽为行政法规,但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评估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摘要2】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质应属部门规章,该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效。”鉴于该细则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否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吴志定诉新昌县福灵羊毛衫厂等借款合同案

(投资人连带责任)

【提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视为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仍应偿还原企业无力清偿的债务。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企业转让给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应由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原投资人及转让后的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国春等诉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

(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保证人为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在嗣后以借款形式确定下来,担保人并不因其与债权人之间无真实的借款关系而免予债务清偿责任。

·绍兴县中柏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明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受让人以汇票支付股权价款真实性的司法审查边界

【裁判要旨】 股权受让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应对案外人的票据民事权利作出决断。

【裁判摘要】原告起诉两被告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原告诉兰生公司拖欠买卖合同货款,同时又诉明正公司受让兰生公司持有的上投置业公司股权未支付对价,损害兰生公司的利益,导致兰生公司无能力返还其货款,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是有关联的,一审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卢志强等与崔建文转让纠纷上诉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公司而非股东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以合同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担”主张转让人承担转让前公司所欠缴企业所得税的,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系公司而非股东,故对受让人主张不予支持。

·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款之外另行支付补偿款的约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之外的其他约定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锋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款变更为借款形式支付应认定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就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约定以借款形式支付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北京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界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

【要点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建立在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之上,股权的取得还要经历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定程序。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经审査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然而,在股权转让实践中,双方往往将两个程序约定不明,因此,正确界定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尤为重要。

【裁判规则】股权变更≠股权变更登记:

①股权变更:是指将股东名册上的股权进行变动,仅对内产生约束效力;

②股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工商局进行的相关的股权改动,具有公示效果,对外产生公信效力。

【裁判要旨】

①股权变更:以受让人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视为成就;

②股权变更登记:以办理工商登记为成就标志(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而非设权性登记)。

【裁判摘要】

①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让人通过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后,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公司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査,经审查股权的转让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这就是股权变更。但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对世性,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只有在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这就是股权变更登记。因此,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

②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因为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的确认已经实现,股东的身份已经确定,股东的权利也已经产生,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因此,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股东的工商登记来源于公司的登记,或者说股东的工商登记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基础和根据。这不仅表现为程序上的时间顺序,更是由两种登记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工商管理部门将其进行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发生变动,工商登记的内容亦作相应的更改。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在发生差异的时候,即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般原则,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除非有直接、明确的相反证明。

·上诉人王甲、翁某某、王乙、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申请法院再审,经审查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追加其为第三人。在相关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擅自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致使案外人的股权利益受损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其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陶向群、孙苹与许建明、吴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示】股权转让后前股东仍可依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收入。

【裁判要旨】在股权转让方已经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目标公司无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的前提下,前股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从公司分得公司的部分收入,经全体新旧股东及公司一致同意,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宜否定其效力。

·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等诉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履行情形届满前已约定由质权人以固定价款处分质物(股权),相当于未届清偿期即已固定了对质物(股权)的处分方式和处分价格,此种事先约定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211条关于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焦金柱等诉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的合同性质对案件管辖权的影响问题。民事诉讼法就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制度。就法定管辖而言,合同性质是确定案件法定管辖权的主要依据。而就协议管辖而言,案件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符合合法自愿原则。当协议管辖条款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借贷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均是合同纠纷,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的范围。

·肖伟麟、桑植县上河溪乡上河溪村村民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合同无效,且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条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村委会转让集体所有的股份行为无效。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表集体处分相关财产、签订有关合同。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处分集体财产等。对于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规定。一般认为,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利益的,该规定仅是为了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为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合同无效,且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条规定是为了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村办企业梭罗溪煤矿的股份转让后,已经履行了多年,被上诉人一方一直没有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至于转让股份时是否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被上诉人份内之事,被上诉人没有遵守民主议定原则,系被上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认定转让股份行为无效,有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且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守信及鼓励交易的市场原则,也容易使违法一方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受益,显然违背立法的本意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参考资料

[1].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关系_百度文库   http://www.baidu.com/link?url=2EdKMN0wikLr5UxaNGLt5Nk8kJLEeaUIllf07iD54vkeiNgD_QNduNdn7aftvV3x8Vv8SS7LfrhmunQs-xo3DWU8feTEbBuSq5GOEv1pVte
[2].  股权收购全攻略   http://www.ishenglaw.com/2015/03/22/497.html
[3].  股权收购全攻略   http://www.ishenglaw.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99
[4].  《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电子书   http://www.hujialawyer.com/index.php/book/index/i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