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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2-05-21   浏览次数:6517 次 标签: 行政复议 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

【概念】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根据《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运用司法程序,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式,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3)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文章摘要2:

【解读】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法院维护;
(3)原行政诉讼法中维护判决形式已经被新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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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根据《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基本内容 回目录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1)行政争议须由行政行为引发;

(2)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只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或者允许的行政争议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2.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不包括行政复议制度)。

3.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行政诉讼特征 回目录

1.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1)法院不受理因不服规范性文件而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

(2)法院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判决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适用。

3.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

4.法院对行政机关或者自治组织内部的奖惩、任免、纪律处分等决定一般没有管辖权。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1:行政诉讼 回目录

行政诉讼是独立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运用司法程序,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式,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①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的制度:

A.争议的双方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争议的双方至少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

B.争议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C.行政争议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

D.行政争议的具体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②行政诉讼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A.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单方面意志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B.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③行政诉讼的主管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国家司法机关(区别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法律规定,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判断的制度)。

④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等所采用的是司法程序。

陈其象律师提示2:非诉行政执行 回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