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能否要求行为人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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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能否要求行为人分担损失?
解答 回目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也称为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只是公平分担损失而非分担责任,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分担损失的原则。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损害仅限于财产性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但是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造成实际损害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虽然承担侵权责任,但仍然要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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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当中损失分担特殊规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行为人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49、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对其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备注:实质不是民事责任确定原则,而是损失分担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
(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应当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无权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63号
(公平原则)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公平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的三要件: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电梯内劝阻他人吸烟无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烟者不承担责任
【入库编号:2023-07-2-001-001】
【裁判要旨】
1.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劝阻他人吸烟的行为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
3.公民对吸烟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劝烟人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此种情况下,虽然一审被告未提出上诉,但基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依法应予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联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2017年9月4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2018年1月12日);再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申957号民事裁定(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