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能否要求行为人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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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能否要求行为人分担损失?
解答 回目录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也称为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只是公平分担损失而非分担责任,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分担损失的原则。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适用于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案件,损害仅限于财产性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但是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造成实际损害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虽然承担侵权责任,但仍然要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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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当中损失分担特殊规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行为人虽然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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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备注:实质不是民事责任确定原则,而是损失分担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49、对于在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对其请求行为人分担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对受害人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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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裁判要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应当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相应责任,但受害人无权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公平原则)
【裁判规则】当事人以公平责任承担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的三要件: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后果均无过错;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