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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3948 次 标签: 概念 性质 特征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转让 行政许可监督 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

文章摘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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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应当是行政主体;

2.不作为义务的设定是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

6.行政许可行为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7.行政许可性是一种授益性的行为。

【解读】应由有权机关明确“从事特定活动”包含“赋予某种法律资格或资质、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含义。

性质:许可许可的一般性质是对符合条件者的不作为义务的解除 回目录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特征 回目录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法审查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适用范围 回目录

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许可法》。

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属于行政许可 回目录

1.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属于行政许可。

2.公安机关对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3.科技保密审批、文物出国展览、各种工程或项目的设计审查、代理记账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供收回投资审批等,属于行政许可。

4.对企业的重大和限制类投资项目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不是行政许可 回目录

1.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2.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3.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核定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4.税收减免或应征收费的减免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5.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6.对已列入国家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审批不是行政许可。

7.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村宅基证颁发(是产权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8.食品认证行为只是表明认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9.基建项目审批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10.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监督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11.对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赋予、注册属于对特定获得的准予,不是行政许可。

12.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13.外交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护照签证自办权等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14.部分国有企业生产计划审批属于行业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转让 回目录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2.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除外。

【解读】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许可;

(2)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

(3)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如海域使用权)。

行政许可监督 回目录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2.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确认 回目录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于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区别,给予确定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告某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行政登记 回目录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正在进行某种活动或者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情况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许可是原则禁止、例外同意;行政确认是原则同意、例外禁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商标注册:

A.不是行政许可;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属于行政许可。

发放食盐专营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许可,但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提供给盐业主管机关使用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对于经考试合格,持证(凭证)上岗:

A.如果获得资格只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一种客观评价,不是行政许可;

B.如果未获得资格,从业人员不能从事特定活动,属于行政许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许可转让】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案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