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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更新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13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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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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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回目录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回目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1.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

3.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5.经授权的组织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回目录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回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回目录

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回目录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回目录

1.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2.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等诉张家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案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92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112目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的相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是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的规定,市运管局是事业单位,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是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且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其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虽然,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将张家界市城市公共客运的事项纳入市运管局的具体工作范围,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归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因此,市运管局应以张家界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作出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其以自己的名义为易安公司作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及据该决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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