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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13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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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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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回目录

1.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申请 回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书格式文本要求:

(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要求: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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