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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期限

更新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4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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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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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期限 回目录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回目录

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2.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 回目录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2.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等期限 回目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不计入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事项 回目录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2.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及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不计入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问题】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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