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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12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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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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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事项 回目录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1)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 回目录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举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程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卢某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保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行初字第6号(2013年8月27日)

【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17)最高法行申7854号

【裁判摘要】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北京市政府作为市规委的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对姚××等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姚××等三人将市规委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听证程序作为单独事项提起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为最终的行政许可提供依据的一个环节,虽该环节是行政机关组织的,但却不是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独立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因此,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许可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对于听证程序的审查,宜纳入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查范围,作为对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要件予以审查。故北京市政府以姚××等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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