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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6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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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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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发起人责任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责任 回目录

    1.公司不能成立:

    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D.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未认足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2.发起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发起人对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

    C.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

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过失责任(非连带责任) 回目录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责任 回目录

    一、发起人对公司责任: 

    1.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主体限于发起人,是法定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A.认购担保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认购后又被取消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B.缴纳担保责任:股东、发起人虽认购了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未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的,由发起人连带缴纳、交付未交付货币财产的价额; 

    C.差额填补责任(非货币出资的价格填补责任):当公司成立时,如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2.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A.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股东、发起人认购、认缴或非货币出资存在瑕疵导致公司损害时,发起人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B.发起人冒滥行为的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所得报酬或特别利益、公司所负担设立费用有冒滥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而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 

    C.发起人怠于行使其义务的赔偿责任。 

    二、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1.发起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连带责任; 

    3.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 

    三、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有瑕疵的发起人对出资没有瑕疵的发起人基于章程、发起人协议而承担的责任。 

    1.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主体: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发起人; 

    2.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对象:公司成立时按规定出资的其他股东、发起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出资不足的补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公司发起人界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责任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责任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费用和债务承担】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证券法》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擅自发行证券责任】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莱州市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溯及力。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自现行《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对于现行公司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现行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并未就发起人连带责任作出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故适用前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现行《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公司纠纷相关的立法中并未作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就未缴足的出资互负连带责任的规定。雪圣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本案借款合同及雪圣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合同订立时间为2005年9月15日,均早于现行《公司法》施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案是关于担保行为发生时公司发起人对于其他发起人应缴付的出资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故应当适用担保合同订立时的法律规定,即2004年8月28日修订施行的《公司法》。因该法并未就发起人连带责任作出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故高新投资公司、周希刚在本案中不应因其系公司发起人而对盐业集团未缴足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诉江苏省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后其表示不作发起人应确认验资无效审计赔偿案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发起人退出发起的相对人应系其他发起人,不实提供验资服务的验资人。在验资人已出具验资证明后,要使该验资证明不生效并被撤销,应由全体发起人向验资人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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