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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注销

更新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859 次 标签: 注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届满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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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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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情形 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定西市安定区成功中学、甘肃省定西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1号

【裁判摘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符合法定规定。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教育部门对于学校的后续管理行为不能视为认可延续办学。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诉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总第262期第47-48页】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在作出注销决定后又未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

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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