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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注销

更新时间:2026-06-20   浏览次数:3465 次 标签: 注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届满 程序正当原则

文章摘要:

注销行政许可

文章摘要2:

【注解1】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符合法定规定。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教育部门对于学校的后续管理行为不能视为认可延续办学。——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1号
【注解2】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在作出注销决定后又未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诉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纠纷案》
【注解3】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指导案例88号
【注解4】公安交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条件|(1)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准予机动车驾驶员对一定准驾车型的车辆从事驾驶活动行为,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否定,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2)既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该行为时,不但要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参考案例:(2018)吉01行终77号
【注解5】分公司注销后行政许可效力认定|(1)分公司注销,分公司取得的许可失效;(2)分公司取得行政许可一般不可转移给本公司。——参考案例:(2016)京01行终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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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情形 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1号

【裁判摘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行政机关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符合法定规定。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教育部门对于学校的后续管理行为不能视为认可延续办学。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诉射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程序不正当注销文化行政许可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总第262期第47-48页】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但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在作出注销决定后又未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注销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行政机关在注销行政许可时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

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吉01行终77号

【裁判摘要】公安交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条件|(1)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准予机动车驾驶员对一定准驾车型的车辆从事驾驶活动行为,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否定,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2)既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该行为时,不但要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准予机动车驾驶员对一定准驾车型的车辆从事驾驶活动行为,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否定,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据此,对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在上诉状中提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对被上诉人田占河作出的编号〔xxx〕第xxx号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决定行为属行政处罚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指正。二、既然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该行为时,不但要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注销行政许可的相应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由此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相应准驾车型之前,还应当符合“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等条件,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田××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在一定周期内被计满12分,但根据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故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主要证据不足。关于上诉人市交警支队主张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应当包括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由公安部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规章,故对于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提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包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01行终945号

【裁判摘要】分公司注销后行政许可效力认定|(1)分公司注销,分公司取得的许可失效;(2)分公司取得行政许可一般不可转移给本公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取得经营许可。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予处罚。本案中,2014年8月27日前,中西远大公司分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期限已届满,其第一分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亦因企业注销而失效。且在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中西远大公司并未取得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故,中西远大公司在上述期间从事涉案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属于前法所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情形,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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