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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6809 次 标签: 行政处罚法精解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精解

文章摘要:

1.行政处罚程序四大制度:(1)事先告知制度;(2)听证制度;(3)集体决定制度;(4)权利救济制度。
2.行政处罚三大行政执法制度:(1)执法公示制度;(2)支付全过程记录制度;(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

2.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行政处罚适用对象|行政处罚适用原则|行政处罚适用目的

3.被处罚者权利和责任有哪些?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种类

2.行政处罚设定有哪些规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2.什么是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3.什么是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地域管辖

2.什么是行政处罚级别管辖

3.什么是行政处罚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

4.什么是行政协助

5.什么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6.什么是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7.什么是一事不二罚

8.什么是对未成人行政处罚限制

9.什么是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行政处罚限制

10.什么是从轻、减轻处罚

11.什么是不予处罚?什么是首违不罚?

12.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行政处罚时效多长期限?

14.行政处罚溯及力如何规定?

15.行政处罚无效情形有哪些?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回目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回目录

第二节 简易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回目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回目录

1.什么是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行再15号

【裁判摘要】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虽有可能发生但并未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被诉处罚决定认为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朱××于2017年10月13日到达北京火车站后,由驻京办工作人员接到驻京办,次日由永定公安分局干警带至北京火车站,随后乘火车返回张家界。从朱××开始进入北京火车站到其被劝返的整个过程中,朱××均处于驻京办、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未去过除火车站、驻京办以外的其他信访重要敏感地区;其本人亦无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或是言语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不听劝阻的缠访、闹访等过激行为,故朱××没有实施过法律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永定公安分局认为朱××在十九大召开前夕携带上访材料到达北京火车站,即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此本院认为,朱××有意在国家重要会议期间以治病为由携带上访材料赴京,可能会对北京的安保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但朱××经劝阻后即同意返回张家界,既无过激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虽有可能发生但并未实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且朱××此前及本次赴京,均未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教育、训诫,其在本次处罚前也未因上访被行政处罚过。故永定公安分局在朱××未实际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情况下,即以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顶格处罚,事实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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