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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权之诉和公司违约之诉,两者不能合并审理——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系两个不同的诉请,不应合并审理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4654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同时,一并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因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共同诉讼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5号《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股东为被告的侵权之诉和以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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