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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6143 次 标签: 表见代理 代理权表象 善意无过失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五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天津两省市,是一起关于认定表见代理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基于民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特别是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当尽可能的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恰当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本案即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第三人之间在此前及此后的行为表现,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在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表见代理的存在,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维系正常民商事交易关系、保护诚信等方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法官需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尽可能的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内心确信,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797号
连续性交易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予以认定——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法官需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连续性交易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的交易而忽视合同双方之前及之后的行为特征,应尽可能的探究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而形成内心确信,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
【解读】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当结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对代理权客观表象的存在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无过失的认定还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第三人之间在此前及此后的行为和表现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