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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更新时间:2015-02-27   浏览次数:33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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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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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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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回目录

1、问: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回目录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回目录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问: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回目录

    答: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4、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回目录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回目录

    答:有效。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问: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回目录

    答:《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回目录

7、问:哪些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 回目录

    答: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8、问:当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 回目录

    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9、问:外国人可以当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回目录

    答: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10、问:企业可以聘请员工当法定代表人吗? 回目录

    答: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也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11、问: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回目录

    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12、问:哪些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回目录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3、问:外国人是否可以担任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回目录

    答:外国人可以担任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外国个人担任内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性质为外国(或港澳台)人士在中国就业,需办理就业证和居住证及相关聘用手续。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依此类推,外国人担任内资分公司负责人,也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住证和相关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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