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 回目录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A.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B.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解读】推选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之一,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
(3)代表人为2至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1)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解读】(1)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2)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