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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

更新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2833 次 标签: 行政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推荐公民 社区居民

文章摘要: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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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回目录

1.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委托代理人 回目录

1.诉讼代理人数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范围: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A.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B.领取工资凭证;

C.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注解】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而,如能够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亦可认定相关人员的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本书编委会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97页。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2)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A.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B.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2)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4.诉讼代理人权利:

(1)代理诉讼的律师:

A.查阅、复制办案有关材料: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B.调查收集证据: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受《行政诉讼法》蒂35条规定限制)。

C.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

A.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B.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解读】《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有调查权(区别于《民事诉讼法》蒂61条规定),行政行为的证据主要由行政机关掌握,律师以外的代理人没有调查权,原告和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①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其近亲属可以代为起诉(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只要行政夹棍不能举证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实施诉讼行为,法院应当受理该公民近亲属依口头委托提起的行政诉讼;

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委托近亲属提起诉讼;

③近亲属只能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卷宗阅览权与调查取证权】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五条【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一百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二)领取工资凭证;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胡某某诉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等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568号

【裁判摘要1】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予处罚——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物品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其经济状况不相符,其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及赔偿数额,亦与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一并代理的其他数起案件的物品雷同,不符合常理。邓某某在本院查验过渡房物品时自认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存在夸大数额等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申请人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明显不符合常理,属于虚假夸大的证明材料,本应予以相应处罚。考虑到申请人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夸大损失数额系因遭受强制拆除引起,故本院对申请人不予处罚。邓某某作为多起行政诉讼的公民代理人,理应熟悉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但是在本案所涉强制拆除的数起关联案件中,邓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明显对数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相类似的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起到主要作用,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其行为既挤占司法资源,也影响当事人诉权的正常行使,不利于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邓某某处以罚款处罚。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虽然该条款并未严格要求推荐的公民应属于该社区及单位,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社区及单位为保护居民或者职工利益,可以为居民、职工推荐法律知识水平高、诉讼能力强并经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的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这里的社区,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主要应当是该社区、单位的人。因为只有社区、单位内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方便代理,方便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推荐人的社区和单位,对本社区和单位以外的人,则不具有管理、服务的职能,不存在推荐的条件和前提。如果社区、单位坚持推荐本社区和单位以外的人,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严格审查,以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单位以外的人作为委托代理人曾经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诉讼失信行为的,可能对被代理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对其今后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其代理资格。

【解读】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原则上属于该社区、单位的人。

·任某某与右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再审案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晋行终563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8号

【裁判摘要】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起诉——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应当有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具备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能力,亦即自己或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于其诉讼行为能力的缺乏,不能独立为诉讼行为,亦不具有对代理权限表达个人独立意志的能力,法律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乃设置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就是由连某某以其母亲任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作为成年子女,连某某具备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但是,法定代理人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至于如何认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参照民法上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连某某正是主张其母亲任某某患有××,因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经宣告,即“××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连某某只是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任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和任某某医院就诊病历,一审法院认定连某某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任某某无诉讼行为能力,连某某以任桂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在不符合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的前提下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所称“审非所诉"、“判非所诉"的情形。

【摘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连××以任××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却未提交可以作为任××法定代理人的相应证据,连××虽向本院提交了任××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任××在医院就诊的病历,但其无法证明任××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为此连××以任桂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连××代为任××提起的起诉。......本院认为,连××要作为其母亲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其母亲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确定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有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对其作出的认定,连××在未有该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其母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缺乏符合主体资格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徐某某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77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予以了限制,明确只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是为了保护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利益,其只有基于对本社区、本单位人员专业知识、诉讼能力、道德品行的了解,才有足够理由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基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汉语正常文意,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徐某某所在社区为南京市鼓楼区XXXX办事处XXX社区居委会,其委托的杨易明住址为四川省营山县,与其并不在同一社区,徐某某所在社区推荐杨某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杨某某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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