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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

更新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4158 次 标签: 证据保全 证据提供 证据调取 重新鉴定 勘验现场 勘验笔录 依职权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行政诉讼证据 法院依职权 提供证据 补充证据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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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回目录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1)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A.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B.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3)调取证据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A.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B.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C.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

A.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B.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5)法院异地调取证据:

A.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

B.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解读1】(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主体时原告或者第三人;(2)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解读2】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2)在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和补偿等特殊案件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应当提供的证据。

【解读3】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特别限制:

(1)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证据保全 回目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证据保全特征:

(1)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2)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申请证据保全条件:

(1)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的关联性:是指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或者理由证明该证据有保全的必要;

(2)申请保全证据必须在举证时限内提出;

(3)申请保全证据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如诉前保全)。

3.证据保全的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4.证据保全方法:

(1)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重新鉴定 回目录

1.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重新鉴定的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2)申请重新鉴定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即须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前);

(3)原告或者第三人必须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只要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即可)。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鉴定的过程;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勘验现场 回目录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1.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2.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1)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2)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②被告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2:依申请调取证据 回目录

①申请调取证据的前提是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线索的:

A.申请人应当是原告或者第三人(不包括被告);

B.原告或者第三人客观不能;

C.能够提供确切线索。

由国家有关部门不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备注:对应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40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42条】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42条】 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鉴定的内容;

  (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的过程;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曹某某诉长治市人民政府等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926号

【裁判摘要1】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对于不利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言,侵权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而其原告资格总是显而易见。但对于“非相对人”而言,该款则特别规定,他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这里所说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自然包括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具体来讲,作为“非相对人”的起诉人,不仅必须要证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还要表明,该权利受到了那个并非针对他的行政行为的可能侵害。

【裁判摘要2】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曹某某请求撤销的是再审被申请人长治市政府为原审第三人牛某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审申请人对此主张,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系其购买,并由其一直使用至今,故认为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长治市政府为牛某某颁发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物权。......据此,在行政诉讼中主张其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就应当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为权利证明。不能提供相关权属证书,也就不能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某与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房屋均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即,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如果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则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基础民事争议先行解决后再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都在审理且都尚未审结的情形,而本案的情况则不同。根据生效的晋民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事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关乎行政案件能不能受理,必须在立案前先行解决。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某应当在涉诉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之后,再对本案涉诉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并据此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并非如再审申请人所称是对诉讼条件的限制。

【裁判摘要4】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恶意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一规定既是案卷主义的要求,也是中立原则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受“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被告提供的旨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同样受案卷主义的约束,既不能接受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就已经构成违法。但是,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有多样性,行政诉讼证据也绝不仅仅限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那些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就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包括起诉条件在内的那些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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