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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先予执行

更新时间:2023-07-30   浏览次数:2048 次 标签: 先予执行

文章摘要:

先予执行范围;先予执行条件;先予执行裁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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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范围 回目录

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1)抚恤金、(2)最低生活保障金和(3)工伤、(4)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1.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案件;

2.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案件;

3.没有依法支付工伤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4.没有依法支付医疗保险金的案件。

先予执行条件 回目录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明确性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急迫性要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

先予执行裁定复议 回目录

1.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是指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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