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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更新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6456 次 标签: 拒不到庭 中途退庭 行政诉讼视为撤诉 行政诉讼缺席判决

文章摘要:

按照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6号 2008年11月1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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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撤诉处理 回目录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传票传唤只要一次即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解读】原告按撤诉处理,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缺席判决 回目录

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传票传唤只要一次即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1)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2)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三人 回目录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如果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被告,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

2.如果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原告,其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3.第三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并不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按照撤诉处理存在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③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受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六条【违法违纪犯罪材料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6号  2008年11月17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人民法院一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并无不妥。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某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总86期)】

【摘要】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并且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而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城市管理局在一审被判决败诉后,虽然提起上诉,却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接到第一次开庭传票后,既未申请延期开庭也未提供任何材料且拒不到庭,后也未按要求提供有关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的说明;第二次接到开庭传票后,仍然拒不到庭且不说明任何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由于城市管理局不正当地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加重了被上诉人陈某的负担,基于公平原则,城市管理局应当负担陈某因此次诉讼而支付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即二审期间的委托代理费用及诉讼参与人两次往返必需的交通费用共计人民币1570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摘要】本案中,雨花台区政府庭前提交了其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庭应诉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应诉通知》、《行政应诉工作意见》的规定。滕××对此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予以反复释明,告知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但滕××坚决要求雨花台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多次表示法院不能强迫其参加庭审,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滕××在二审庭审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二审法院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将此案裁定按撤诉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解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有异议应如何处理?——(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开庭审理活动;(2)在二审庭审中无视法院释明,拒绝服从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应当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京行申141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经调阅本案终审卷宗,查阅本案终审法院庭审笔录及视频,终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在终审法院已经就当事人及代理人资格审查完毕,并就行政机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温泉镇政府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依法释明、对再审申请人回避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并告知复议权利的情形下,再审申请人依旧无视法院释明及庭审秩序、拒绝服从法庭指挥,导致终审法院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在此情形下,终审法院有关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无异于放弃诉讼主张、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认定,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