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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8386 次 标签: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公司登记

文章摘要:

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目录】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范围;中止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法庭调查中(有正当理由);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立案;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律适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裁判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行他字第10号。2002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注解】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规定。——参考案例: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目录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范围(《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 回目录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1.行政许可;

2.行政登记;

3.征收、征用;

4.行政裁决。

【解读】

(1)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一并审理。

中止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款) 回目录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7条):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法庭调查中(有正当理由) 回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

1.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2.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解读】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1)法院一般不予准许;(2)对于能够调解的事项,二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管辖和立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 回目录

1.管辖——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包括应诉管辖(被告不提出异议且进行辩论或陈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1)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

(1)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2)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3)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9条) 回目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立案和审判组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 回目录

1.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裁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2条) 回目录

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2.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相关民事争议继续审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3条) 回目录

1.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收取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4条) 回目录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回目录

利害关系人以作为公司登记行为之基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可以根据有效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

2.对涉及真实性以外的民事争议,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三、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理解与适用 回目录

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条第二款专门对单独或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以及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列明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诉讼的,其诉讼请求不能仅笼统地表述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补偿”,而应当列明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具体数额。当事人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也不能只是笼统地表述为“要求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其诉讼请求中应当包含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第二,诉讼请求指向的被诉行政行为也应当是特定的、明确的,而非含混不清或者存在多种可能的。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比如可能包含一系列的行政行为,作出主体也可能存在不同,则人民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让当事人明确其所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指向,以固定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第三,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可以提出一个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但有些诉讼请求不能单独提出,例如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既是“一并”提出,自然是建立在其他诉讼请求的基础之上。另外,有些诉讼请求不能同时提出,例如针对某一行政行为同时要求撤销与确认违法,或者同时要求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遇此情形,法院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与释明,以使当事人正确表达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年版,第346-347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正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问题。要区别责任发生的时间、法律对责任实现顺序是否有专门规定,以及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审慎解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冲突。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既重视保障民事受害人的及时有效救济,也要兼顾行政与民事两种赔偿责任承担的基本公平。对选择民事或行政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协商,不轻易否定起诉人的行政诉权或民事诉权。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性前提性事实和主要构成要件的,应当先行中止行政诉讼,等候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反之则可以行政诉讼先行。不同审判庭或者法院之间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不得各行其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以作为公司登记行为之基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可以根据有效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认定;对涉及真实性以外的民事争议,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年8月1日,[2002]行他字第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川行他字第1号《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备注:对应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 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提出时间及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立案】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裁判】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诉人陈某某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息公开案

【案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均未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适用于“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

·陈某某与三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34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查,并对该民事争议作出裁断,以此为基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理方式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即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陈某某未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未在本案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但一、二审法院直接对买卖协议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并进而对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作出裁判,符合上述裁判思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提出的本案没有任何一方请求一并处理该民事争议,原审查明和认定民事争议错误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法院可主动对基础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李某某等诉刘某等复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107号

【裁判摘要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和存续力,否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效力,需有确凿的证据。书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各类证据中占有突出地位。一般来说,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正因如此,书证的采用通常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或称“原始文书规则”,依此规则,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裁判摘要2】诚然,无法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书证也不是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律之所以采用“原始文书规则”,初衷在于确保书证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示的书证并非原件,但各方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是该复制件的形成年代久远,又或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3】所谓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解决了基础民事争议,行政法律关系能够迎刃而解,或者才具备了解决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或者就相关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基础法律关系不解决,又缺乏令人信服的原始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概难推翻。

·曹某某诉长治市人民政府等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926号

【裁判摘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即,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如果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则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待基础民事争议先行解决后再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都在审理且都尚未审结的情形,而本案的情况则不同。根据生效的晋民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认定,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事关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诉权,关乎行政案件能不能受理,必须在立案前先行解决。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某应当在涉诉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之后,再对本案涉诉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并据此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并非如再审申请人所称是对诉讼条件的限制。

·曹某某、何某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再11号

【摘要】征收补偿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情形下的审查方式——应当指出的是,曹某某、何某某直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对其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唐某某户予以安置补偿的行为不服。判断该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案涉房屋是否已经卖给唐某某户,以及部分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是,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亦未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础民事争议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理方式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又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曹某某、何某某未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未在本案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但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相关权属问题进行认定并进而对安置补偿问题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案号】一审:(2017)桂10行初123号 二审:(2018)桂行终506号 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行申1486号 再审:(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摘要】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行为所处理的民事争议,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为了在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争议,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裁决结果错误,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漯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摘要】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规定——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均未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适用于“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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