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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审限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2298 次 标签: 行政诉讼审限 行政诉讼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延长 审限延长 审理期限扣除 审限扣除

文章摘要:

一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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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审理期限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1)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1:简易程序审限45天(《行政诉讼法》第83条) 回目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陈其象律师提示2:再审期限(《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条第1款) 回目录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

(2)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2:审限扣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条第1款)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1)公告期间;

(2)鉴定期间;

(3)调解期间;

(4)中止诉讼期间;

(5)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解读】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独任审理和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第二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审限定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第四十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