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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审理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4879 次 标签: 行政案件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 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文章摘要:

行政诉讼二审审理

文章摘要2:

【注解1】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夏某某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复议纠纷再审案》
【注解2】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及开庭的条件——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2018)最高法行申2398号

目录

二审当事人地位 回目录

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2.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1)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2)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理解与适用】第三,关于共同诉讼中一部分人提出上诉一部分人没有提出上诉时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进而言之,如果共同原告中有一部分人提出上诉,那么该部分人为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分别列为一审原告和一审第三人,被告(包括共同被告)列为被上诉人;如果共同被告中有一部分人提出上诉,那么该部分人为上诉人,原告(包括共同原告)列为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其他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列为一审被告和一审第三人;对于被判决承担义务或者被判决减损权益的第三人提出上诉,谁为被上诉人,本条未予明确。我们认为,对此可以参照适用《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各自的诉讼地位,即(1)该第三人的上诉仅对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原告利益的,那么被告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原告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与原告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不涉及被告利益的,那么原告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被告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那么未提起上诉的原、被告均为被上诉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 年版,第510-511页。

上诉状 回目录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2.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1)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

(2)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

(4)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二审开庭审理 回目录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要不同意法院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2)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 回目录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1.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2.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3.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上诉案件全面审查 回目录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撤诉规定》第8条已经允许行政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改变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以其为理由撤回上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二审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上诉案件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一十七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七十一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夏某某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复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裁判摘要】再审被申请人威海市政府所作81号复议决定有两项内容:一是确认桥头镇政府占用再审申请人夏秀英土地修建7号公路和金鸡大道的行为违法,二是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再审申请人起诉时仅针对后者,并不包括前者。一审法院对前者进行审查,以再审被申请人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桥头镇政府修建金鸡大道占用土地的行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证据不足为由,对81号复议决定予以判决撤销,便产生是否超出法定审理范围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虽可载明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但彼此可分,因为这两种处理引起的诉讼相互独立。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仅挑战其中之一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另外一个并作出裁判。在再审申请人只对81号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对该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查,并进而撤销了该复议决定,有违不告不理原则,超出了法定审理范围。另外,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使再审申请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比不行使诉权更加不利,对诉权的充分行使和诉讼渠道的畅通产生阻碍效果,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显有不合。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全面审查原则通常适用于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的单一案件中,但81号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故该原则不适用。二审法院以全面审查原则为据,对再审申请人就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所提质疑不予采纳,判决理由显有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超出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错误,该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81号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亦应撤销。

【解读】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

·刘某某等诉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

【摘要】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及开庭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该条同时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并非完全是“以新的一审代替原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实行言词审理,主要限于“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形,而且,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也并非不加任何限制,主要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三种证据,即: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而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在认为不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不应进行书面审理”,“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能成立。

·邢某某与三亚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奖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398号

【裁判摘要】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及开庭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对本案组织听证并进行书面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回避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并不受是否开庭审理影响,且邢某某并未提出二审法官有影响公正审判需要回避的事由,故其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范某某、建瓯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不能认为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原告或者上诉人所诉之请求,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人民法院可基于职权,不经言词辩论,直接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本案的主要争议是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范能华主张案涉土地征收行为从1992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一、二审期间范能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而采用书面方式审理,系法院职权所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有关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即书面审理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信访申诉行为不属于该规定中应当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另,行政诉讼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同于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断的情形,本案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宋某某与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处理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81号

【裁判摘要1】《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里所说的全面审查,意在强调不仅要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也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是因为,在撤销诉讼中,理由具备性的核心要件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对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审查,自然离不开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所谓全面审查,不能超出一审法院的裁判范围,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恰恰决定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范围。

【裁判摘要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部分撤销",就在于有的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所谓行政行为的可分性,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可以分离成几个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当其中一部分可能不生效力、无效或不合法时,其余部分仍可以有效存在。对于可分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只针对其中一部分提起撤销诉讼,在此时,该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就属于被诉的行政行为本身,对于该一部分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

【裁判摘要3】所谓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审理和判决的申请。诉讼请求不仅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也便于对方当事人在此范围内提出攻击防御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通过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来实现。而在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通常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以及法院的准许,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在任何环节随意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在一审期间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尚有如此限制,在二审阶段提出,更为法律所不允。

·夏某某与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第11-18页】

【裁判摘要】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

【解读】以解决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诉讼不宜以复议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