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行政诉讼二审裁判

更新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3629 次 标签: 指令一审法院受理 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文章摘要:

上诉案件裁判;告知另行起诉;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提示1: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提示2: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审裁定;提示3: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裁判方式

文章摘要2:

【注解】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必须以起诉条件全部具备为条件——(2018)最高法行申1618号:对于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应当对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当原告(起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时,才可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目录

上诉案件裁判 回目录

1.维持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解读】被告在一审程序时不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全部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原审的判决。

2.改判、撤销、变更原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认定事实错误;

(2)适用法律错误;

(3)认定事实和适用均法律错误。

【解读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读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解读3】关于二审改变一审理由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合法性问题:李某某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教育局撤销信访复核意见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6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定理由不当、结果正确的,二审改变一审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结果,不违反上述规定。

3.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3)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A.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B.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5.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注解】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1)应当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2)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A.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B.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

告知另行起诉(上诉变化) 回目录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回目录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陈其象律师提示1: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回目录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2: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审裁定 回目录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3: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裁判方式 回目录

①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

A.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A.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B.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A.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B.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上诉案件的裁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第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七十一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艾某某诉黄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批准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731号

【裁判摘要1】规划和规划行为的性质——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拟采取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依法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设计与规划。行政规划种类繁多,效力各有不同。某一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依赖于该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并对该特定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以城乡规划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不同环节,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实施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城乡规划的修改行为,如果给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亦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请求补偿。但就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而言,因其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面向未来的一般性调整,因此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的黄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中窑湾旧城改造等五个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就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行为,再审申请人不能重建受损房屋,并非该审批行为所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而是后续的具体规划措施,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致(事实上,再审申请人也已针对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另案起诉),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要求撤销规划批复的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相类似,规划和规划批复同样具有不特定性和可反复适用性,但不能就此将规划和规划批复等同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和规划批复之所以不可诉,在于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样,都具有“普遍约束”性,而不在于它必须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

【裁判摘要3】二审裁判与一审裁判的统一性 ......在论及行政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关系时,有一个统一性原则。其含义是指,撤销之诉的审查对象是“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换句话说,作为撤销之诉审查对象的原行政行为,是已经以复议决定修正之后的新形式出现的原行政行为。如果原行政行为的理由不当,但经过复议决定修正后理由已经合法的,则视为原行政行为也合法。行政诉讼的二审裁判与一审裁判的关系也是如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承担着对第一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如果一审裁判结果正确但理由不当,二审裁判在对理由进行修正后维持一审裁判的结果,则视为一审裁判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因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是二审裁判而非一审。

【解读】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1)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的判断标准在于该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针对特定人并对该特定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2)规划的编制和批复具有不特定性和可反复适用性不可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侯某某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强制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183号

【裁判摘要】《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仅限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使“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不是必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法律还强调,“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体现的是对于诉讼程序的成本考量,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案件终审不终。值得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针对的基本是案件仍需要重新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形,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张某某等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屋拆迁补偿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2727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被指令继续审理后不得再次艾德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除了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外,还需要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这一必要条件。例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审法院如果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也不能简单地以原审裁定错误作出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此时,第二审法院还应对其他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原告资格、适格被告、诉讼请求明确且有事实根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换言之,只有在第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则必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不能以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与二审法院沟通,通过对原二审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

·刘某某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判决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应当判决事项,在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同时可以加判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黄某某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618号

【裁判摘要】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应当对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当原告(起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全部起诉条件时,才可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本案中,黄某某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中法立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黄桂琮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行终411号行政裁定,以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撤销一审,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但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羁束为由驳回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审理的裁定,未依照前述原则对黄某某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事实上造成当事人诉累,程序空转,本院予以指正。

【解读】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者审理必须以起诉条件全部具备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