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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2784 次 标签: 行政再审

文章摘要: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认为确有错误。
【目录】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6个月;再审审查期限:6个月;再审审查程序;裁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文章摘要2:

【注解】行政再审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1)《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2)行政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管辖法院作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地方干预,保证司法公正,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目录

当事人申请再审 回目录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1.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解读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材料(《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2)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3)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解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2)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3)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4)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4)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6)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解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解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注解】(一)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在制定本解释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考虑到便利当事人诉讼,是否也应当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完成,行政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管辖法院作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地方干预,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关于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93页。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6个月 回目录

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解】(1)《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废止】第73条规定申诉期限为2年;(2)《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废止】已经调整为6个月。

再审审查期限:6个月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审查程序 回目录

1.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2.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读】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应当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进行,通过鉴定、勘验证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二审阶段没有提出该项请求,应当认定为其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其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出鉴定、勘验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自行委托或者向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作出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再审事由。据此,《行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应当准许没有准许,同时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进行审查。——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96页。

4.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解读】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条件——(1)法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传票;(2)再审申请人未在传票确定时间接受询问;(3)再审申请人缺席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

6.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裁定再审 回目录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再审。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回目录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专题文章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新旧法衔接的几个具体问题

  六、关于申请再审问题

  1.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不同的。《执行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5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二年申请再审期限执行。当事人如果在5月1日后申请再审,则应当执行六个月的期限。即二年的申请再审期限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如在5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届满二年的,则按届满时日期计算。

  当然,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以及第三项规定的伪造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超过法定期限的再审申请处理

  5月1日后,当事人对2013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一般应视为申诉信访,一般不作为再审申请立案。当然,当事人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生效裁判不能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发现违法裁判。在特殊和个别情况下,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启动再审或者提审程序。

  3.申请再审的法院

  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就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从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修改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 5月1日之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4.申请检察监督

  随着再审制度改革和再审路线图的确立,行政诉讼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有限再审”和“一次再审”制度。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作出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检察监督方式寻求救济。《适用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该条规定既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渠道,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少数当事人缠讼缠访现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四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八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入卷,一份由再审申请人留存。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第七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七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八十一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第八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浙行赔终6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3行赔初10号

【裁判摘要】对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化工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苍南县政府)、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钱库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浙0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一、苍南县政府及钱库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东兴化工公司财产损失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东兴化工公司的其他赔偿请求。东兴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浙行赔终62号行政赔偿判决: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责令苍南县政府以及钱库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东兴化工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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