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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更新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9744 次 标签: 行政执行 非诉执行 非诉行政行为执行 非诉执行裁定 行政判决书执行 行政裁定书执行 赔偿判决、调解书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行政处理决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行政协议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决定执行 省部级政府和海关决定执行 劳动行政部分监察指令书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行 行政裁判执行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

执行(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以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或者生效的行政行为为根据,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与程序。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违法土葬乱建坟墓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行他字第10号,2014年9月30日):此类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当中的职责定位,我院正在就此类问题进行调研,稳妥起见,在有关政策明确之前,暂不受理此类案件为宜。

目录

执行 回目录

执行(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以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或者生效的行政行为为根据,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与程序。

1.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机关和个人)。

(1)执行机关:行政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主要包括法执行机关(法院)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当事人: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和义务人(被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3)协助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和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执行参与人或者应当参加执行程序的人。

2.执行名义(执行根据、执行文书):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据以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具有执行权的机关采取措施的根据。

(1)执行名义必须具备得为强制执行的内容;

(2)执行名义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而且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丧失行政诉权、行政复议权的行政行为。

3.执行依据: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4.执行对象:包括物、行为和人身。

执行名义 回目录

1.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判决: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形式主要包括科以义务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等;

(2)行政裁定:具有执行力的裁定主要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准予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行政判决的裁定;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行政诉讼决定书。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法院执行的是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在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明确法院准予执行的具体内容)。

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自动履行 回目录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机关和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 回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4)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1)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2)查询、冻结或者查封财产;

(3)扣留财产;

(4)变价抵缴措施;

(5)拍卖或者变卖措施;

(6)划拨或者扣缴措施;

(7)代执行;

(8)执行罚。

【解读】对于生效裁判的执行: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

(2)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对于专属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行政机关无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亦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的强制措施 回目录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诉执行 回目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1)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3.非诉执行管辖: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

A.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

A.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B.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申请非诉执行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合法性审查,执行机构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

(1)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2)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3)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5.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

(1)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C.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期限 回目录

1.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申请执行的期限起算:

A.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B.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移交执行没有明确期限。

【解读2】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为2年——《行政上诉司法解释》第153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非诉申请执行期限:

(1)《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3个月_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B.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属于可变期间)。

陈其象律师提示: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回目录

诉讼不停止执行只限于行政机关本身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力尚须申请法院执行则不受诉讼不停止执行院长的约束(对于处于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不按照有关非诉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起诉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自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行政机关和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二、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3.11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12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备注:对应《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5条] 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链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引起的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13、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著作权法》

  第五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的答复

【要旨】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朝着“裁执分离”的方向作出探索和改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非诉执行案件中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移交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依法作出的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应当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十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黑龙江大庆高新区法院调解大庆残疾人联合会与新绿阳春公司非诉执行案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调解适用

【裁判要旨】在非诉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非诉执行和解的内容要严格审查,在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适度掌握执法灵活性,防止引发不良社会效果。绝不可为了结案而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进行非诉调解。

·常某某、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79号

【裁判要旨】非诉执行裁定作出后可否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

(1)人民法院在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后,当事人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非诉裁定认定该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效并准予强制执行,且该裁定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意即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其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

(2)人民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后,当事人起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一般来讲,行政机关依据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合法的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扩大强制拆除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执行人物品、财产损失,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莫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0号

【裁判要点】(1)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后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2)对于涉案建筑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处罚。

·魏某某、闫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267号

【裁判摘要】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判决执行内容及其是否执行完毕的认定|行政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该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属于行为执行。行政机关按照判项要求履行义务并基本符合判决理由阐述的法律精神的,可以认定案件执行完毕——从判决的上述判项及其理由看,执行内容是要求任城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任城区政府在执行期间作出了《关于对西门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进行补充说明的公告》,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任城区政府从形式上给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对行政行为是否实质违法,一般不宜由执行程序判断,山东高院明确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09行审复35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泰润置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1号决定书。经查,因1号决定书存在错误,复议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中的涉案金额及起诉期限进行更正后,于2017年6月12日将更正决定送达泰润置业公司。故泰润置业公司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应当从其收到更正决定时开始计算6个月,即从2017年6月13日至12月12日。而对于复议申请人而言,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从泰润置业公司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3个月,即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而复议申请人迟至2019年1月15日才提出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供了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屏人防征字[2019]第××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更正决定书》、送达回证、《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关于凤凰城项目测绘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复议申请人根据最新测绘成果报告,对原征收金额再次变更后,重新作出更正决定,并未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经查,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屏人防征字[2019]第××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更正决定书》系在原审裁定作出之后,对1号决定书进行的再次更正。而复议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的是1号决定书,其在复议期间作出的更正决定并不影响对1号决定书是否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的判断。复议申请人以此主张其并未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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