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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行初字第207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55号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4146 次 标签: 残联 【行政审判案例第41号】 行政给付

文章摘要: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旨】残疾人联合会不仅仅是残疾人自治组织,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残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行初字第207号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55号裁定书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吴××诉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报销培训学费案   http://www.docin.com/p-436528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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