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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隐名代理的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属于隐名受托人,卖方能否将货物交付给隐名委托人?

更新时间:2017-07-24   浏览次数:3814 次 标签: 介入权

文章摘要:

【要旨】隐名代理的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属于隐名受托人,卖方不能将货物交付给隐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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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代理的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属于隐名受托人,卖方能否将货物交付给隐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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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在隐名代理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买方仅是隐名代理的受托人,且值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是隐名代理关系的,买卖合同对隐名代理的委托人和第三人直接产生约束力,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买卖合同只约束买方(隐名代理受托人)和卖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对于单纯的隐名代理法律关系没有问题,但是如果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已经代委托人支付了货款,为了保证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货款,则会约定该买卖合同的货物所有权属于受托人,然后在受托人收到货款后再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委托人。

    因此,在隐名代理法律关系中,隐名委托人的介入权一般限于单纯的委托合同中,如果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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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代理的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属于隐名受托人,卖方不能将货物交付给隐名委托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25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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