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庭审中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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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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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4号)第8条第2款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行政案件庭审中一方当事可以向对方当事人相互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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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对方当事人发问、辩论?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等,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审判长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应指挥当事人的发问和辩论。审判长一旦发现当事人所提的问题或者所辩论的问题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即应制止。
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或者对某一事实、案情、证据的辩论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当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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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4号)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条【讯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规则】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