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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不作否认表示和反驳,是否构成自认?

更新时间:2017-07-30   浏览次数:54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作否认表示,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作否认表示的,有可能构成对该事实的自认;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予反驳,有可能构成对该证据的自认。同时,对对方陈述事实的否认意见和反驳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应当完整记录在庭审笔录当中,以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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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对方不作否认表示和反驳,是否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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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对方不作否认表示的,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否认的,即构成对该事实的自认

    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不予反驳(包括放弃质证)的,可以构成对该证据的自认

    因此,当事人在庭审中应当坚持诚信原则,积极抗辩。对于对方陈述的事实如果不属实,应当提出明确否认意见;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积极予以反驳,切忌采取消极态度。同时,作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务必注意核对庭审笔录,以免因庭审笔录漏记或者不完整导致没有将我方否认对方陈述的事实的意见和反驳对方证据的意见记录在案,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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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作否认表示,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作否认表示的,有可能构成对该事实的自认;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予反驳,有可能构成对该证据的自认。同时,对于对方陈述事实的否认意见和反驳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应当完整记录在庭审笔录当中,以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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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自认规则】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十一、【明示自认的效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十二、【默示自认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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