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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更新时间:2015-11-12   浏览次数:26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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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网http://www.fjlawnet.com/newlist.asp?id=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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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网http://www.fjlawnet.com/newlist.asp?id=102 

目录

一、《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回目录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特种行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如下表。

   【提示】新修订《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为认缴制;但仍保留特种行业最低资本制度。 

二、《公司法》对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规定  回目录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A.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B.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C.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提示】新修订《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和分期缴纳期限归定;只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缴足出资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三、《公司法》对股东货币出资和无形资产比例要求【取消】 回目录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提示】新修订《公司法》取消货币出资比例规定。 

四、企业名称冠以“福建”需要具备条件  回目录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从事咨询服务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的企业,在外省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其冠以或使用省名。

    对冠省名的,首期到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它的不低于10万元,法律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具备条件  回目录

    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具备条件  回目录

    1.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提示】新修订《公司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法定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 

特种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回目录

行业类别

最低限额
(人民币)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条文摘录

备注

一、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及其中介服务类:

全国性商业银行

1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1亿元

(同上)

(同上)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

5000万元

(同上)

(同上)

外资银行、
合资银行

3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财务公司

1亿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

8亿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外资财务公司、
合资财务公司

2亿元

(同上)

(同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00亿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基金管理公司

1亿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证券公司(及经纪)

5000万元、
1亿元、
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

2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代理

50万元、1000万元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典当行设立

300万元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期货经纪公司

3000万元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100万元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97年11月30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12月25日发布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其它中介服务类:

国际旅行社

150万元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

30万元

(同上)

(同上)

会计师事务所

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四 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海运500万元;
空运300万元;
陆运、快递2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乙级50万元;
丙级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第82号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劳务派遣

50万元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三、其它类: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0亿元、
1亿元、
1000万元、
100万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直销企业

8000万元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出版企业

30万元

《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拍卖企业

100万元、
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50万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七条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企业

100万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

3000万元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种子生产企业

1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3000万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

第六条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定义】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低注册资本】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二百三十一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法》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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