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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9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起人认购或者实收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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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起人认购或者实收的资本总额。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回目录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1.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2.除首次出资额外的其余部分注册资本:

    A.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是指在发起人缴足出资前,公司成立后不得向社会发行新股,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回目录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B.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①2005年《公司法》在保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②《证券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回目录

    1.人民币500万元;

    2.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出资方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回目录

    一、发起人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A.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

    B.发起人货币出资限额: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出资:

    A.发起人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C.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起人出资方式的法律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公司认股人股款缴纳义务及发行人另行募集权 回目录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1.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募集方式发行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后:

    A.应当按照股份发行时确定的期限缴纳其所认购的全部股款;

    B.期限届满仍未缴纳构成违约。

    2.公司发起人通知该认股人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股款,该认股人于催告期满仍未缴纳:

    A.视为其放弃认股权,认股合同解除;

    B.发起人可以就该认股人于催告期满仍未缴纳股款的股份,另行进行募集。

   二、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方式可以是认购股本(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其中首次实收股本不得低于20%)。

    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方式:

    A.只能是实收股本(实缴制),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B.不适于分期缴纳。

    ③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更高最低限额。

    ④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规定。

    ⑤认股人认股行为法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入股契约说。

    A.入股行为是认股人的认股意思表示与公司容许其入股的意思表示相结合的契约:入股行为是以取得股权为目的的一种财产法上的契约行为;

    B.认股人违反缴纳股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认股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还应承担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⑥(新)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要求,取消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十一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修改新增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修改新增规定],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股份公司认股人股款缴纳义务及发行人另行募集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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