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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8-05   浏览次数:1672 次 标签: 简易程序 独任审理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七、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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