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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13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1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号)
【摘要】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文章摘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渝高法行请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问题的答复》(2003年7月31日,(2002]行他字第8号)。
【注解】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诊所办理营业执照未作明确规定的,可适用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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