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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1682 次 标签: 电费 物价部门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年11月17日 行他[1999]第6号)
【摘要】遵循特别法规定优于普通法规定的原则,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66条的规定,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文章摘要2:

【注解】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法条链接】《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

(1999年11月17日 行他[1999]第6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晋法行字第9号“关于对乡镇企业管理局是否有权对电业局非法收取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外的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遵循特别法规定优于普通法规定的原则,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根据《电力法》第66条的规定,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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