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958号

更新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3373 次 标签: 逾期举证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958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应当有能力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和提交的证据,但其逾期提交存在过重大过失,且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法院对于该证据可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国电民权公司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笔录形成时间为2011年,其起诉时间为2013年,此时上述证据已经客观存在,但国电民权公司并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在一审开庭数月后才提交,已超出了举证期限。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双方已经采样、检验、收货、付款、开具发票等完成交易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未予采信,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