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442号;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终字第281号
文章摘要:
——出资未登记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裁判要点】股东资格的工商登记是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但在公司内部关系的认定中,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出资来确认。
【案件索引】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442号(2012年7月13日);二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终字第281号(2012年12月14日)
【裁判要点】股东资格的工商登记是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但在公司内部关系的认定中,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出资来确认。
【案件索引】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442号(2012年7月13日);二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终字第281号(2012年12月14日)
文章摘要2: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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