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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答

更新时间:2020-03-12   浏览次数:5600 次 标签: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章摘要: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目录】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二、高压活动经营者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三、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四、审理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五、高压活动经营者之外的人因高压电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六、对多因一果的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处理七、非高压电致人损害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九、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文章摘要2:

备注:来源于网络。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司法解释),并于2013年4月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废止后,我省各地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触电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差异,判决不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触电案件中存在多因一果,有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2、触电案件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触电案件中受害人有过错的,责任是否可以过错相抵;4、电力设施产权人没有过错,损害系由受害人原因引起的,是否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5、私自拉设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承担责任;6、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否需要事先由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7、触电案件中是否应当区分高压电和低压电损害,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8、如何正确界定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经营者、电力设施管理者的范围及责任;9、受害人系雇佣人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触电受伤,案由如何确定;10、触电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应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适用不同赔偿标准等。这些问题,基本上是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审理触电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正确审理触电案件,省法院民一庭在调研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并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已于2015年1月14日下发参照执行(闽高法〔2015〕17号)。

2015年1月23日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决定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公正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审判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目录

一、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 回目录

答:审判实践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高压电触电案件和非高压电触电案件,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归责原则,审理触电案件时,必须要首先加以区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力安全工作国家标准(GB26859-2011),高压系指1千伏(KV)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及其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二、高压活动经营者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 回目录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可以免责。因此,除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外,只要损害是由高压活动造成的,不管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情况下,亦只能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不能完全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有无过错不是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件。

三、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高压活动的经营者? 回目录

答:《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从高度危险活动角度规定由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认为,在发电企业内部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供电企业,在工厂内运用高压电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因此,高压活动的经营者是指从事高压电能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运用高压电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

四、审理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回目录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从事高压活动致人损害责任为高度危险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无需对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高压活动经营者之外的人因高压电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回目录

答:虽然高压活动致人损害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意味所有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经营者均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管理人等存在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此类案件既涉及无过错责任,亦涉及过错责任,确定两种责任的承担比例应适当合理,避免不当确定全部免责或全部担责。

六、对多因一果的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处理? 回目录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多因一果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对因高压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根据原因力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时,即便经营者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但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合理确定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七、非高压电致人损害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 回目录

答:因非高压电造成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规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八、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适用标准如何确定? 回目录

答: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方面,除依据户籍所在地外,还应根据受害人实际生活地、主要工作地、收入来源地等予以综合判断,以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因同一触电损害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九、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回目录

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抚慰金的数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视情酌定:(一)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四)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十、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回目录

答: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依照其规定”。但《侵权责任法》作为规定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其相对于原有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而言,属于新法。审判实践中,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若与《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其他特别规定发生冲突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不冲突,或者《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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