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文章摘要2: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