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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更新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8420 次 标签: 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文章摘要:

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质询的基础性权利。

文章摘要2:

【解读1】章程中可以载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内容、地点、时间、人物、原因和方式。
【解读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是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1)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质询的基础性权利。

      2.查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特征 回目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不因股东出资瑕疵因此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1.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

      (1)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

      (2)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能力。

      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基础;

      3.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限制。

      股东一般知情权 回目录

      股东一般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1)未限定以正当目的为必要;

      (2)股东举证责任分配:

      A.证明系被告公司的股东;

      B.证明知情权行使要求遭公司拒绝。

      2.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1)未限定以正当目的为必要; 

      (2)股东举证责任分配:

      A.证明系被告公司的股东;

      B.证明公司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原告股东认为其未收到会计报告即可提起知情权之诉,无需加以证明股东是否曾向公司提出过知情权要求。 

      【提示】股东知情权包括三个子权利:

      ①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法》第166条、《证券法》关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②查阅权: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

      ③质询权: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公司法》第98条)。 

      股东特殊知情权 回目录

      股东特殊知情权是指股东查阅(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公报案例及司法观点认为包括会计凭证)的权利。

      查阅会计账簿限定以正当目的为必要、股东不可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1.实体条件:要求股东(对申请股东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有正当理由才能查阅账簿。

      【提示1】下列情形发生时可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正当目的:

      ①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②为确定公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履行职务等情况而查阅会计账簿;

      ③为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以及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会计账簿。 

      【提示2】正当目的判断:基于股权保护之理念,对于目的正当性采用推定主义。

      ①正当目的必须是一个从股东身份出发的目的(股东身份性):所主张的目的不能是纯粹个人的而与股东身份无关的目的;

      ②正当目的与基于股东身份的个人利益具有关联性(合理相关性);

      ③正当目的本身必须合法且不能违背公司利益;

      ④正当目的必须是善意的。

      【提示3】《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规定:我们的倾向性观点是,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费用的,股东应当支付。......

      2.程序条件: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原告股东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A.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

      B.原告已经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财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在该书面请求中说明了查阅财务账簿的目的;

      C.公司拒绝了股东的查阅请求或者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的条件: 

      (1)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A.为公司竞争对手攫取有关信息;

      B.索取公司股东名单后出售;

      C.为自己兼职的其他公司获取商业信息/秘密。

      (2)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提示1】判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客关性考量因素:

      ①主观性方面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动机应当与股东投资的经济利益相关,并与实现股东利益、公司整体利益相关;

      ②客观性方面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不会给公司和相关企业造成损害(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行为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③查阅会计账簿范围要求:

      A.《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

      ④ 股东举证责任分配:只需证明系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已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财务账簿的书面请求、其在该书面请求中已说明了查阅财务账簿的目的+公司拒绝了原告的查阅请求或者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给予股东书面答复。

      【提示2】《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提示3】《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在法定知情权的行使问题上,我们不能适用民事权利处分的一般规则,而应适用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则,排除权利主体概括性地让渡该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1页

      4.股东对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司法救济权: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 回目录

      1.查阅公司章程; 

      2.查阅股东名册; 

      3.查阅公司债权存根; 

      4.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

      6.查阅监事会会议决议;

      7.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陈其象律师提示1:股东知情权主体——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均享有知情权 回目录

      ①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持股比例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取得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出资瑕疵股东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章程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权;

      ②股东转让全部股权之后对公司之后的经营没有知情权:在特别情形下对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财务报告等享有知情权(及时退出公司不再成为股东,也享有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时、之前的公司信息的知情权);

      ③隐名股东不能在知情权纠纷中作为原告: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资格、对于其提起的诉讼可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④股东知情权具有相对性,间接股东(指通过层层控股关系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对其间接持股的公司不享有知情权;

      ⑤公司监事会、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1-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对股东知情权主体规定 回目录

      ①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2:股东一般知情权范围包括5项内容:查阅、复制(未规定救济措施) 回目录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会会议记录;

      ③董事会会议决议;

      ④监事会会议决议;

      ⑤财务会计报告: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

      陈其象律师提示2:股东特别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回目录

      ①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受正当目的限制。

      陈其象律师提示3: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 回目录

      ①经营合同;

      ②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内容(即公司经营信息);

      ③每月、每季度财务报表。

      陈其象律师提示4:知情权义务主体是公司 回目录

      ①知情权诉讼的被告是公司。

      ②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的:

      A.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

      B.另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公司管理层对股东知情权行使造成侵害的,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可以将管理层同时列为被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知情权行使造成侵害时,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中也可以将控股股东同时列为被告。

      ③股东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不能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或申请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属于委托审计合同关系;

      B.与股东知情权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5:股权行使知情权限制 回目录

      ①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知情权,除非章程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

      ②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公司行使知情权:

      A.请求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随之丧失;

      B.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③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以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

      A.股东享有股东权因公司被依法注销而消灭,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B.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6 回目录

      ①股份有限公司重要资料的备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于本公司的重要资料:

      A.公司章程;

      B.股东名册;

      C.公司债券存根;

      D.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E.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范围:

      A.公司章程;

      B.股东名册;

      C.公司债券存根;

      D.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E.财务会计报告。

      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建议、质询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陈其象律师提示7:股东行使知情权方式 回目录

      一般认为,当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账簿等专业性较强的材料,且股东自己行使查阅权无法达到知情的需要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专业机构、人员审计公司:

      ①法院审查股东申请审计公司是否具有正当目的,审查对相关材料的查阅是否给公司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对于符合条件的,根据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公司相关资料;

      ②专业人员应保证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在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③申请股东应承担法院指定审计人查阅公司经营相关资料所产生的全部委托费用。

      【提示】《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规定:我们的倾向性观点是,......对于股东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则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因为这些要求可能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冲突。

      陈其象律师提示7-1:《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对股权行使知情权方式规定 回目录

      ①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②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8:可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正当目的情形 回目录

      ①为估量股权价值或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公司账簿;

      ②为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而查阅公司账簿;

      ③为获取其他股东信息或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公司账簿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9: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裁量——证明存在必须查阅的正当理由 回目录

      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若股东在依法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和资料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现允许查阅的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瑕疵或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需进一步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可另行主张相关知情权以满足自己的诉求.

      ——《上海珠蜂某公司与上海万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陈其象律师提示10:《公司法解释四》第11条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赔偿责任规定 回目录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11:《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对公司高管民事赔偿责任规定 回目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12: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证明其为公司股东的材料 回目录

      《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总之,原告提起知情权之诉时,可以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为公司股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7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13:公司章程可约定扩张法定知情权范围 回目录

      【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民事法律之一,其立法的精神在于赋予民事主体最低程度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横加限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小于《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时,上述法律规定应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适用,该章程约定无效;但是,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该约定应该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即使公司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也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不应以此作为否定公司章程效力的理由。因此,对于股东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请求行使超过法定范围知情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211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3:公司章程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回目录

      【理解与适用】第二,法人章程实质性剥夺股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法人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82-583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权/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资料的备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法》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

      ——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关于审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问题。

        宋: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适用公司法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正不断增加。200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解决新旧公司法的衔接和部分新类型案件的受理问题。现在第二和第三部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待条件成熟后陆续出台。目前,根据与会代表的讨论情况,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仍存在对修订后的公司法理解和适用不统一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第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审判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还存在诸多疑问。诸如原始会计凭证是否能够查阅、查阅的具体方式是否包括复制和摘抄、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查阅或审计等。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我们的倾向性观点是,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费用的,股东应当支付。对于股东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则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因为这些要求可能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固有权)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一)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三)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查阅原始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七条(不正当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三)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胡靖珺与上海谱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丧失股东身份的原公司股东能否主张知情权?

      ·王全福诉天津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纠纷案

      ——如何界定股东正当地行使知情权?

      【提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性”,应当根据股东查询请求的原因、目的和范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对于“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首先由股东提出其查询请求具备正当性的初步证据;公司有异议的,再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不具有正当目的。

      【裁判规则】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固定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上海嘉凯纸业有限公司与赵慕超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法院认为:根据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记载,原告系公司股东,公司认为原告未尽出资义务,可另行向原告追索。即使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行使相应股东权。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现原告主张知情权,其目的并无不当。因法律未禁止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且凭证是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基础,从知情权规定的目的分析,应允许股东查阅。针对公司主张原告对公司财务状况已完全知情的抗辩,法院认为,首先,原告虽系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公章由另一股东掌控,鉴于公司公章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故公司实际非由原告掌控。其次,原告虽系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但公司方的证人已作证称,公司财务由他人负责,公司账目由与他人相关的其他公司会计兼制,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实际由原告负责财务或已将财务资料提交原告,且其亦自认财务报表盖有的原告私章并非原告加盖,故不能认定原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完全知情,现原告应可查阅。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提供给原告查阅。 

      ·上海联华新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新吴淞商贸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有正当目的。对正当目的的审查,可以从具体、合法、关联、安全等四个方面来把握。为了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范有序,在确定查阅账簿的时间范围时,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在确定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时,应当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股东行使权利与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之间的矛盾,还要对知情权的实现方式作出适当可行的安排。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

      ——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财务原始凭证

      【评析】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系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亦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 

      一、股东知情权之一般范围 

      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股东履行提供披露相关信息报告的义务。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被告主张原告设立同业竞争企业,构成股东恶意竞业,侵害被告及其他股东权益,认为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但是,经查明,原告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其法定代表人虽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但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公司股东的配偶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难以认定原告构成恶意竞业,在被告未提供其它有力证据的情形下,法院也难以认定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对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财务原始凭证可否为股东知情权之对象 

      关于财务原始凭证,我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依据此规定会计帐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但《公司法》用的是“账簿”而《会计法》三十五条用的是“帐簿”。两个词在表达上虽略有不同,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是通用的。然而,允许股东有查阅账簿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股东也有查阅财务原始凭证的权利。 

      (一)一概允许股东查阅财务原始凭证易影响公司经营安全 

      查阅财务原始凭证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反映是最直接的,也是最真实的,其中包括大量公司的经营秘密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如果随意允许公司股东查阅此类信息,容易造成公司经营秘密的泄漏,对公司以及相关客户的利益造成潜在不良影响。同时,财务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信息覆盖量广,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如果股东要求查阅和复制,容易打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计划,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有悖于新公司法所体现的精神。因此,对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时应设定较为严格的要求。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财务原始凭证,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就此作出规定,同时公司的章程也未授予股东享有查阅财务原始凭证的权利,因此,被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向原告提供财务原始凭证。另外,从原告的查阅目的看,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已经能够综合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财产使用情况等,原告的目的已基本能够达到,被告亦无必要向原告提供财务原始凭证。故此,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一概允许股东查阅财务原始凭证不符合公司法的性质 

      从法理的层面来看,私法的精神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公司法也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原始财务凭证,否认股东对于财务原始凭证的查阅权是否系对于私法精神的违反?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对公司法的性质做出准确的理解,即公司法是否纯粹的私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公司法具有商业组织法、商业行为法的特征,其内容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数量大大低于强制性规范的数量,不难发现,公司法明显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1 公司法关注股东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国家对经济干预和意思自治之间取得平衡的法律制度安排。2 与其它的市场主体法律相比,公司法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渗透。可以说,公司法发展至今,其已逐渐被公法化,是最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鉴于上述理由,本案的处理不宜一概适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将有限责任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简单扩展到财务原始凭证。 

      (三)允许股东查阅财务原始凭证应附有一定条件 

      财务报表的形成过程大致如下: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含总账和明细账)→财务报表。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比如发票等,但这只是一个证明,不能直接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这中间还需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上面会记载实报金额、会计科目、会计及审批人的签章等,这些数据都齐全后,才能登记账簿,财务人员最后才根据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不难看出,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财务报表都主要是对前一阶段形成材料的分类与整理,一旦存在差错,既比较明显又比较容易核实,因此许多财务造假的行为往往起始于源头,即财务原始凭证。当事人通过虚开发票、收据等,可以达到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等非法目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更为全面地维护其股东权利,原始凭证的查阅仍是关键。在法理与实务界都对查阅财务原始凭证做出严格限制的情况下,笔者主张股东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预先设定股东此项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符合正当目的、特定情形并采用适当途径时,法院对查阅权利也应予以支持。首先,请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的股东要出于正当目的,不得以查阅为名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其次,在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或有足够的依据足以推定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时,法院可以对该请求予以支持。最后,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委托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一般而言,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职业规范的制约,又处于中立的第三方地位,能较好的行使其职能。 

      ·黄健与广州力衡临床营养品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公司监事能否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提示】公司监事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知情权的权利。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规定表明,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进行解决。基于我国《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对监事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依法不应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藏丽诉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原股东要求行使任股东期间知情权的认定与处理

      【提示】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问题】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提示】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裁判理由】《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①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②会计账簿查阅存在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限制:

      A.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

      B.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

      【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摘要】

      ①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本案中,四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书面请求,虽然4月14日四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时佳德公司尚未作出书面回复,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复函中并未对四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且在庭审答辩中亦明确表明拒绝四上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及诉状中所列明的各项资料。至此,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此时不宜再以四上诉人起诉时十五天答复期未满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②本案中,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佳德公司以四上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四上诉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 

      【裁判规则】

      ①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证明或审理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不应限制。

      ②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

      A.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B.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原始凭证及应当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潘明素广州保税区智支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提示】如何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裁判要旨】会计账簿查阅权纠纷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其不正当目的的实现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即使证明了股东某一行为将导致公司遭受损害,但该行为非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加以实施,则公司不能拒绝。股东在该次查阅申请前曾经通过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不能作为股东该次要求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

      ·龚某某诉上海千思装潢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问题】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提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可以包括原始凭证。

      【裁判观点】

      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超越了《公司法》界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不予支持;

      ②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且股东怀疑会计账簿存有造假记录确属事出有因,目前亦无证据表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林阿勇诉江苏省徐州瑞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提示】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裁判观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的出资瑕疵不影响其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解读】

      ①股权权利分为自益权、公益权:

      A.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B.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②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限制:

      A.自益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自益权进行限制];

      B.共益权不应受到限制(股权知情权在性质上属于共益权,公司不能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否定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上海辉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来申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辉虹公司的股东之一,吴来申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知情权,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维护自己的股东利益。 

      ·李金喜诉成都春北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会计原始凭证)

      【提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适用范围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法条并未将原始凭证包含在会计账簿内。且该法第三条还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李金喜并没有证据证明春北实业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实,其提出会计账簿内容可能是编造、虚假的,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上诉主张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 

      ·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刘太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公司会计账簿。现股东已经书面提出请求,履行了行使知情权前置程序的义务,公司应安排股东进行查阅。公司以公司与股东存在同业竞争、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股东有关查阅会计账薄的要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

      ①不能因为股东在另一家公司拥有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而剥夺其知情权,不能仅仅因为存在潜在的侵权可能而剥夺股东作为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基本知情权;

      ②公司对“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中的“不正当目的”负有实质性举证责任。

      ·天亚(国际)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股东知情权范围。

      【裁判摘要】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应当依据合同、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来确定。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请求,缺乏合同、章程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股东请求公司提供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公司开发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变更图纸、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贷款手续等原始凭证供查阅复制以及要求公司提供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供其查阅复制、复制会计帐目,超出了公司合同、章程以及法律赋予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 

      ①查阅会计账簿知情权的行使:

      A.仅限于查阅,不能复制;

      B.查阅会计账簿范畴应包括相应的原始凭证。

      ②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其他商业资料:即不包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开发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变更图纸、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贷款手续等原始凭证,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等;

      ③股权知情权法定范围不包括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④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一般不应准许股东委托他人/与他人一起查阅。

      ·阮玉娥与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不能适用有关知情权的规定。

      ·唐秋泉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宝利时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股东诉请法院指定检查人审计公司,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规定,但其中尚不包含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从理论上说,为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东可请求法院指定第三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但在相关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对股东知情权作此扩大解释,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的平衡

      【摘要】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的珠海真科感光材料制作有限公司与香港富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富光公司作为真科公司的股东,因股东知情权问题起诉真科公司,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委派审计人员审计真科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经营状况的信息资料,保护富光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一审判决真科公司5日内向富光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审计事务所提交财务报告、公司账簿等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真科公司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取得账簿凭证之后拒不返还,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会严重危害真科公司的利益,遂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此项判决没有超出富光公司的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真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攀枝花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璐璐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

      【裁判规则】公司无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梁好臣诉北京全圣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裁判规则1】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裁判规则2】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未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制作并向有关机关申报,一般而言,应当具有真实性,但本案并非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判断,而股东离职后对公司又未能行使知情权,在无明确证据表明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供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并不独立于财务会计报告,故法院仅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的诉求。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等,虽提前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而股东未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

      ·姚建国诉北京市朝阳京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纠纷案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的前提

      【问题提示】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客观要件是什么?

      【要点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具备“书面说明目的”之客观要件及“正当目的”之主观要件。但就主观要件而言,除非公司能举证证明其有不正当目的,应予准许。不过,“不正当目的”的证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符合“合情推理”的规则即可。

      【裁判规则】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向该股东说明理由。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于原告是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与案外公司共同中标案外医院的同一招标项目,成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企业,且被告的会计账簿中有关企业成本计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利后果。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广州保税区智友工贸有限公司与潘明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如何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要点提示】会计账簿查阅权纠纷中,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其不正当目的的实现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即使证明了股东某一行为将导致公司遭受损害,但该行为非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加以实施,则公司不能拒绝。股东在该次查阅申请前曾经通过借助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不能作为股东该次要求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

      【裁判规则】

      ①虽然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已涉嫌构成犯罪,但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

      ②股东请求查阅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的请求不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能查阅、复制。

      ·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诉无锡太平洋镀锌薄板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知情权的期限限制

      【问题提示】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否享有一定的股东知情权?其范围如何?

      【要点提示】

      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仍然享有知情权。

      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于查阅、复审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其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具有人身权的特性,故股东对其具有股东身份期间的公司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股东对丧失股东资格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不再享有知情权,但对在此之前的相关信息仍具有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知情权,因此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相关资料供其查阅。

      ·宋连仇诉南通海宏纺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查阅公司账簿)

      【裁判规则】股东是否出资不影响其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对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该约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是否出资与其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股权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公司章程,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未作规定,所以股权要求对海宏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请求没有章程依据,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予支持。

      ·宁丁诉北京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问题提示】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如何行使?

      【要点提示】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因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中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权利行使方式,可能对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股东要求的权利救济必须与其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重要影响相适应。如果股东的正当目的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记录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公司文件得以实现,或者股东对上述材料并未提出异议而直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要点规则】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要点摘要】股东向公司提供的《申请书》称其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系为确认股权价格,但其确定股权价格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确定,而不需要直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也并未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何处存在问题,致使其无法确定其股权转让的价格。股东的权利行使权利应当有其合理性,即选择对股东和公司影响最小的方式。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要有正当目的,并不仅仅是指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应具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而且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知情权中的最终权利,还应当包括股东查询公司账簿的目的应当与该权利的救济程度相适应,不得任意滥用的含义。在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手段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其不应当直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大柴旦西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诉青海昆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权案

      ——法院对盈余分配的审理范围

      【裁判摘要】公司股东依《公司法》规定有权查阅公司历年财务报告,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一项重要权利。从查明事实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以其他形式将公司财务报告提交供股东查阅。司法鉴定是双方产生纠纷后采取的一种专家认证,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形式行使知情权。

      ·投资人被拒查账簿,英国股东讨要知情权

      【提示】会计帐簿不同于会计凭证,查阅也并不包含摘抄和复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摘抄、复制公司的会计帐簿,亦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公司原始的会计凭证。

      ·股东诉请法院指定检查人审计公司,应否支持?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规定,但其中尚不包含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从理论上说,为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东可请求法院指定第三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但在相关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对股东知情权作此扩大解释,缺乏可操作性。

      【裁判摘要】法律未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财务账簿拥有审计和评估的诉权,而审计和评估应属于证据的范畴。法院不能支持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诉讼。

      ·龚文天与四川省成都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提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裁判要旨】股份合作制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新型共有经济组织形式。由于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性企业形式,在设立机制、治理结构、分配方式、股东身份及人数限制等方面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异,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属性及范围也有所不同。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高管人员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其行使方式和权利范围均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而迄今为止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未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纳入调整范畴,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享有知情权范围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该章程作为全体发起人就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达成的协议,对全体发起人、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效力,应受该章程的约束。

      ·林阿勇与江苏省徐州瑞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裁判要旨】股东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不论是否为其本人签名,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不构成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抗辩。

      ·詹德懿等诉陈蔡春咏等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案

      ——对股东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认定

      【裁判意见】董事对公司享有知情权,董事职务终止后向公司主张知情权不予支持——《公司法》及《外资企业法》对董事知情权均未作规定,在公司章程亦未规定的情况下,从董事履行职务权的需要看,应认为董事对公司享有知情权,董事的知情权内容可理解为有权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享有知情权是为方便其履行职责,董事职务终止后要求对现在的公司行使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要求对在任职期间的公司行使知情权亦丧失实质意义,故对离任董事向公司主张知情权不予支持。

      ·吕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复利得利吕策国际有限责任公司(FriedrichLützeInternationalGmbH)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的审查与认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的目的,并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利益直接相关。否则,如果股东违反诚信原则、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阻碍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的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裁判规则】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的”是公司立法在股东知情权上的利益平衡与权力制约的最低限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变更,公司章程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高景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工商性质管理部门的登记,因该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使股东用于出资的款项是借款,但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占有该借款后,其就是该款的合法所有人,股东用借款作为出资应视为其实际出资,故不能以股东的出资款是借款为由否认其股东权利。

      ·上海珠蜂某公司与上海万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裁量

      【裁判摘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若股东在依法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和资料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现允许查阅的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瑕疵或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需进一步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可另行主张相关知情权以满足自己的诉求。

      ·A公司与徐B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股东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书面请求被退回后,又当庭向公司送达了书面请求,公司仍然拒绝请求,可以认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董某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方式及地点——关于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利的地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确定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地点应考虑能够保障股东方便地行使其查阅、复制权利,同时可以避免资料在搬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的遗失、毁损。

      ·苏勇诉佛山市三水意迪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资料应当包括会计账簿中的会计原始凭证,并应当允许其雇请会计师等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查阅。

      ·CROWN CANOPY HOLDINGS SRL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章程超越《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法》规定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公司章程设定的具体知情权项目是否允许,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北京太丰惠中大厦有限公司与彼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是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

      ·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固有权利,其行使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说明目的合法性。但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之非法性,即可以拒绝该股东的知情权。

      ·北京道亨兴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慎国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该义务主体是唯一和法定的;公司除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将损害公司利益外,不得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裁判要旨2】根据知情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其行使的要求有所不同:

        A.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并且股东无须提出书面申请;

        B.对于“会计账簿”,法律规定了事先经过书面申请并说明的前置程序。

      ·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于股东法定的知情权,股东经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合法目的,公司就须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刘佩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与查阅公司账簿之诉可合并审理——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诉的关系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与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之诉的关系不同。在同一份判决中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赋予该股东查阅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会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建国股东查阅权纠纷上诉案——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及其代理人行使方式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的裁判应以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平衡股东之间利益为法律价值目标,应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及举证责任,特别是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同时,应从检查人制度的原理出发对股东查阅权的代理人行使方式予以司法宽容。

      ·滁州凯凯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与邱志平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包括查阅编制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准许。

      ·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与香港捷成有限公司(HongKongChitShengCompanyLimited)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1】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是股东委派的,据此股东应该完全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不应再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旨2】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股东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是应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股东请求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如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其鲁与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但是为了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避免恶意干扰公司经营的行为,对于公司知情权的行使同样应当给予适当的限制。会计账簿记载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行使查阅权。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并未要求公司证明股东的查阅已实际产生了损害的后果,公司只需证明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可拒绝查阅。

      ·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复制、原始会计凭证的查阅和复制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项规定应属于强制性规定,各个企业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上诉人黄某要求查阅甲公司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在内的财务账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畴,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予准许。 

      【裁判摘要3】对于黄某提出申请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院认为,一方面司法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黄某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ROONEYLIMITED与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审计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础包括: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不受限制的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但雍康公司章程第12.2条(f)项仅载明:“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雇佣一名审计人员或派其内部审计人员检查合资公司的财务记录和程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资公司和其他方必须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协助审计人员。”因此,该条款并未赋予股东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权利,而是约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且在一审判决中已经明确ROONEYLIMIED享有股东委派审计人员检查公司财务记录和程序的权利。而ROONEYLIMITED一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是审计权,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邱志平诉滁州凯凯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包括编制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行使知情权帮助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应当准许。

      【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为使股东了解公司真实信息,充分行使知情权,股东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南京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生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为获取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事项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公司账簿的查阅权。股东委派的董事对股东财务状况是否知情并不妨碍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金色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上荣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或委派人员在公司任职,并不影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

      ·田某某与沈阳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就已经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再次请求行使在此期间的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做为清算小组成员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和责任参与清算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公司审计过程,而审计过程中必然涉及提供和查阅所有的相关会计帐目,因此上诉人已做为清算组成员参与了公司全部审计过程,在此期间其股东知情权已得到充分行使,才使得公司解散按程序进行至注销工商登记的办理,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南通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松涛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股东请求辅助人员查阅时需要本人在场,并且股东及辅助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审慎义务,否则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邦公司要求周某某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如若周某某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并无相应的执业资质,新邦公司可以直接拒绝其查阅。

      ·周俊忠等诉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其中,查询、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上述材料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据此,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要求查询、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要求查阅自公司成立至今完整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在起诉前已经委托律师向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查阅公司成立至今完整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了查阅的目的,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书面回复原告拒绝查阅并说明理由,故原告周某某、朱某某、顾某某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至今完整会计账簿的诉请,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李兴坤与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李某某向韵达速递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基于韵达速递的侵权行为提出,李某某不是韵达速递的股东,李某某与韵达速递之间不存在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故韵达速递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李某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是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以实现和落实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而是设置的案由,李某某有关“宣布金兴事务所送达会议通知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故李兴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胡光书与北京中产连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中产连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应依据《公司法》和中产连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虽《公司法》和中产连公司的章程中均规定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由于中产连公司章程中还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的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本案中胡某某既是中产连公司的监事,亦是中产连公司的股东,在其担任中产连公司股东和监事期间从事经营与中产连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尚和德信公司,后尚和德信公司虽被注销,但与尚和德信公司相关联的信和尚德公司仍然从事经营与中产连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业务,为此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某检查中产连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可能损害中产连公司合法利益并无不妥。

      ·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詹德威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詹某某虽然是南连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同时又是南连光华公司的股东,其起诉公司系其作为股东的维权行为,不存在诉讼关系的混乱及无法理顺的情况。

      ·潘明才诉苏州富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原告系富泰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同时又是富泰来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其对公司享有知情权,该权利系法律所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本案诉争的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相对而言公司有为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股东的知情权系一完整的、持续性权利。股东行使该权利,可在公司的营业时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随时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账簿等。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不仅仅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对上述账册等资料可以摘抄或复印。故本案中的原告出于了解公司的损益、资金的使用、有无违规经营等情况的目的而要求查阅公司有关账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该目的是善意的、正当的,其要求也是合理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张某与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应受合理限制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上海菲力克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菲力克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如前所述,英国菲力克斯公司已经在其发送的律师函中阐述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即为了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运营状况,其查阅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上海菲力克斯公司认为英国菲力克斯公司知悉公司的运营情况,且可以到法院以及检察机关查阅相关材料。对此,本院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应当由公司向股东提供,即便在其他案件中有可能涉及到上海菲力克斯公司的资产运营情况,但英国菲力克斯公司并非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不可能知悉全部情况。况且,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比起案件中的材料而言更全面,上海菲力克斯公司以此为由对英国菲力克斯公司查阅的目的提出置疑并无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上海菲力克斯公司还认为菲力克斯宁波公司与其经营范围相同,英国菲力克斯公司作为菲力克斯宁波公司的大股东,要求查阅其公司会计账簿等有窃取商业目的等不良动机。本院认为,根据营业执照记载,上海菲力克斯公司和菲力克斯宁波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不存在高度的关联关系和竞争关系,无法得出英国菲力克斯公司从事竞业行为的结论。公司法也未有股东与公司之间竞业的禁止性规定。上海菲力克斯公司庭审中亦陈述其已经停止经营,其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英国菲力克斯公司行使知情权会损害到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上海菲力克斯公司的该项观点不予采信。

      ·13122肖某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款规定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一,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其二,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

      【裁判摘要2】根据公司法基本理论,除非在公司成立之初或者运营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等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股东对公司并无竞业禁止的义务。虽然原告任职的嘉兴市莱丽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部分,但单纯依据该工商登记内容尚无法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本院(2017)苏0509民初8620号生效民事判决,原告确实存在侵害被告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且至今未能通过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方式纠正其侵权行为、弥补其侵权行为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据此主张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香港高富集团有限公司诉耀江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知情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原告高富集团要求查阅被告耀江神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请求中,要求查阅“会议记录”的请求,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博邦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永祥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原告关于要求复制帐册、凭证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崔世荣与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但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应有权利,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委托的事项,本案中,崔某某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会计帐簿等公司资料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前述除外情形。至于崔某某作为恒诚公司监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会计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则属于公司监事行使监督权的范畴,与本案崔某某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无涉。恒诚公司认为允许他人代为查阅可能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并未举证证明,本院认为,崔世荣请求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等资料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萍与执行人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2012)黄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明确判定被执行人股东、申请执行人黄某对被执行人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有权查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中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不仅是查看、阅览的权利,应包括摘抄的权利,摘抄权不同于复制权,允许申请执行人进行摘抄并未突破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总第268期)第44-48页】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吴某某诉邵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709号

      【裁判摘要】因吴某某系法姬娜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对法姬娜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应通过显名股东主张,吴某某本人向法姬娜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法姬娜公司向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无法律依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因吴某某诉请邵某某向吴某某提供法姬娜公司成立至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属于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受托人所负有的报告义务,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

      ·汪某某与重庆光通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272号

      【裁判摘要】汪某某已经向奥普泰公司出资并取得了出资证明书,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股东身份应当得到确认。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仅仅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未经登记并不能排除汪某某的股东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只是强调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但并未排除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行使其相应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事项,也是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程序要求,不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约束其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其权利,而本案中工商登记的五名股东只是股东代表,对于其他未登记的股东,其股东身份奥普泰公司是明知的,因此,汪某某等未登记的股东与五名登记股东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综上,汪奶奶的股东身份可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汪某某具有股东知情权。

      【解读】已经出资并取得出资证明书但未经工商登记具有股东身份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冯某某诉南京顶上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五初字第70号

      【裁判摘要】冯某某作为顶上大酒店的隐名股东,虽未登记在册,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对其股东身份予以认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享有股东知情权。

      【解读】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予以认可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宁德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19号

      【裁判摘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仅是银行与企业核对财务的联系单,本身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主张查阅龙威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仅是银行与企业核对财务的联系单,本身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其该主张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黄某某、林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2号

      【裁判摘要】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公司财产材料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公司财产材料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林某主张查阅、复制龙威公司的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相关材料,已超出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故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黄某某、林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1号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1号

      【裁判摘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商业用房等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公司财产材料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林某主张查阅、复制龙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商业用房等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已超出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故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湖南通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民申18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和原始材料,能够反映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股东正当行使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不相矛盾,在无相关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为保障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会计凭证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支持郭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通达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民事裁定应当参照适用的问题,经检索,该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效力。

      ·杨某与北京中泰创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038号

      【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未赋予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未将制作公司会计账薄所涉及的相关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该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杨某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全部资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8297号

      【裁判摘要】因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一、二审法院从落实股东知情权角度出发,认定欧恩公司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并无不当。

      ·刘某某、洛阳旭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6687号

      【裁判摘要】股东只有在有合理理由或者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时才可以进一步查阅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分两款,针对公司不同的文件档案材料,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法律对此并未规定限制性条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计账簿,法律对股东的知情权予以合理的限制,即股东需要说明正当理由。上述条款并未规定股东有对会计凭证进行查阅的权利。对依会计凭证制作的会计报表,一般应推定为真实,保障了股东对会计报表查阅的权利即视为保障了其知情权。股东只有在有合理理由或者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时,才可以进一步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只有在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会计账簿真实性时,才能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结合本案,刘某并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真实性存疑,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刘某关于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孙某与程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4民初23441号

      【裁判摘要】公司未制作或保存会计账簿,董事、高管应当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置备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在2010-2016年的大部分期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后又任监事,其对该期间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亦负有制作或者保存的职责,导致上述材料缺失的,原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以50万元计算损失虽未提供计算依据,但考虑到原告的知情权确因被告行为受到损害,客观上影响了原告作为公司投资人的决策能力,故本院综合原、被告行为的违法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苏某等与星浩投资中心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保护

      【案号】一审:(2019)沪0106民初32415号;二审:(2019)沪02民终9730号

      【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知情权派生诉讼,合伙企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关的诉讼权益归于合伙企业。而对于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进行实体审理时,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就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前置条件、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及股东是否具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作出认定。

      ·重庆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终4493号

      【裁判摘要】股东丧失资格后仍享有担任股东期间知情权——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梁某某丧失股东资格后是否仍然有权查阅和复制其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条款并未明确股东起诉时乃至行使有关查阅和复制权利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但本案梁某某起诉时仍具有富宏公司股东资格,仅系本案诉讼期间丧失了该资格。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依照该条规定,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及社会的一般期待出发,允许和支持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期间因故丧失股东资格仍可对其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和复制,显然有利于保护法律赋予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亦有利于督促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理、诚信行权履职,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允许和支持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期间因故丧失股东资格后对其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和复制,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至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梁某某在本案起诉的理由中也陈述,其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行使资产收益的股东基础性权利。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判令支持梁某某对其担任股东期间的富宏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和复制于法有据,有关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亦予认同。

      ·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东峰企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97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是否包含摘抄。第一,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会计账簿一般包括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在股东不能充分理解专业数据信息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仅股东自行查阅会计账簿就实现了知情权。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规定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辅助,其目的就是帮助股东了解公司信息。同理,进行摘抄也是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了解公司信息的方法。不管是聘请专业人员,还是进行摘抄,都是辅助股东实现其知情权的手段。第二,一般情况下,摘抄不等同于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有关规定精神,摘录和复制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从词意上理解,“摘抄”与“摘录”意思相近,均可理解为“选取一部分内容抄录下来”,“复制”可理解为“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可见,摘录、摘抄与复制的含义不同,不能产生“制作成同样的”效果,不能认为摘抄本质上属于复制。股东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倍爱康公司关于“摘抄”本质上属于“复制”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股东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以及公司因此利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如倍爱康公司认为东峰公司在行使股东知情权过程中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进行救济。

      ·北京天润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195号

      【裁判摘要1】关于天润伟业公司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分享通信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能否摘抄的问题。从词意上理解,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由此可见,复制可以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但通常而言,摘抄仅能呈现原件的部分内容,不能反映原件的全貌和整体概况,不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因此,摘抄在通常情况下不同等于复制。此外,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分享通信公司应提供给天润伟业公司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时间跨度为自2006年2月24日至执行依据生效之日止,前后跨度达十余年,且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包含了大量的专业数据信息,仅凭阅读和记忆难以保障天润伟业公司能够充分了解、知晓分享通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流于形式。在摘抄没有产生与原件外观近似或相似之效果,且没有证据证明天润伟业公司存在行使股东知情权会泄露分享通信公司商业秘密或信息进而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下,应该将摘抄认定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一种手段。且查阅本身即有检查、察看之意,而非仅仅是查看、阅览的意思,摘抄是检查的方式之一,结合本案案情,查阅可以延伸为摘抄。因此,分享通信公司在履行上述判项义务时,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和条件,保障天润伟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正当行使。

      【裁判摘要2】关于天润伟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问题。……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主体为分享通信公司,天润伟业公司有权依据(2017)京0108民初3056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分享通信公司提供自2006年2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并未明确天润伟业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以及于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对天润伟业公司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提出抗辩意见,拒绝提供查阅。在未经过诉讼程序审理,且执行依据未将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明确为义务承受主体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享有提出抗辩的权利,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迳直作出认定。

      ·安徽高院判决汪某某诉安徽大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破产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认定——股东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291号

      【裁判要旨】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

      【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吴某某与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542号

      【裁判摘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有权行使知情权——诉人吴××系嘉好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虽然该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但上述法律规定并未规定股东查阅权受公司存在状态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吴××仅有权查阅、复制嘉好房地产公司涉案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没有复制的权利。......吴××查阅会计资料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佛山市中润泰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诉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辖终375号

      【裁判摘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股东知情权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广大电缆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审法院提起,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对公司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广大电缆公司已由原审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中润泰兴公司上诉提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795号

      【裁判摘要】出资人组会议并非股东(大)会议,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讼争的2016年9月22日出资人组会议,其性质系在特定的破产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对《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非海洋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且宏亿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出席了该出资人组会议,知悉会议的情况。故《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宏亿隆公司主张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对宏亿隆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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