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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事

更新时间:2021-11-11   浏览次数:4381 次 标签: 监事知情权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公司法定、必备、常设的集体监督机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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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公司法定、必备、常设的集体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设立原则 回目录

有限责任公司以设立监事会为原则、以不设立监事会(设1-2名监事)为例外。

1.设立监视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1)对人数未设置上限;

(2)也未要求一定为奇数;

(3)但必须要有职工监事。

2.不设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其规模、人数等实际情况选择设立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1)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法律未要求要有职工代表)。

(2)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监事是由股东代表担任还是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成员两个来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回目录

1.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必不可少):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不含不设监事的监事)]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股东会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监事会的权力来源于全体股东的授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监事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3.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任职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 

监事会的主持、召集程序 回目录

1.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不能履行、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担任监事职务的时间限制 回目录

1.监事任职期限:每届为3年(固定);

2.监事连任: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的届数没有限制)。 

3.监事任期延长(监事持续履行职务的义务):要求任期届满的监事在新监事就任前,应当继续履行监事的职责。

A.监事任期届满后延长任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B.监事提前辞职的延长任期: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 回目录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承担。

1.检查公司财务:

(1)有权请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会计簿供查阅、复制;

(2)无权要求检查公司合同、发票明细等(除非章程有规定)。 

2.监督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要求纠正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议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5.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监事会、监事的诉讼权: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示】新公司法对监事、监事职权规定:

①监督对象为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②赋予人事弹劾权(罢免建议权);

③召集、主持股东会权利;

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的权利;

⑤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的权利;

⑥对妨碍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利。 

监事列席权 回目录

1.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2.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监事会、监事调查权 回目录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前提条件),可以进行调查;

2.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会议 回目录

一、监事会会议种类:

1.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2.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由《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以监事总人数为基数)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强制性规定)。

四、监事会会议记录:

1.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2.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非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非必要的费用,公司无负担义务。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所需要支付的审计费;

2.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需要支付的诉讼费、委托律师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3.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所需要的会议经费;

4.日常工作经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机构必不可少:

A.要么设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B.要么设1-2名监事。

②公务员、公司高管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③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相关民事活动、诉讼活动,无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

A.《公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B.《公司法》第54条第(六)项规定,监事会有权依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④《公司法》第149条只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未直接规范监事的禁止行为: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情形下,监事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⑤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监事不得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相关权利只能由监事会整体行使。

⑥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不能由法人担任。

⑦监事会成员的委任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⑧监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股东不能起诉要求撤销监事会决议或者确认监事会决议无效。

⑨一人公司可以不设监事。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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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期届满后,新监事就任前能否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监督权

  原告张某(亦为股东)于2004年3月被股东会选举为被告某材料公司的监事,2007年3月任期届满后,被告未召开股东会改选监事会。2007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将财务资料交其进行财务检查,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将财务资料交其检查。被告辩称,原告作为监事的任期已届满,无权再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第53条规定了任期届满的监事在新监事就任前负责履行职务的职责,因此,本案原告有权对公司行使财务检查权,判令被告将公司的财务资料交给原告检查。


佛山首例公司监事权纠纷案 

2006-6-23 15:5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该市一宗监事要求行使监督检查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要求被告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资料交给原告罗某检查。据悉,这是该法院首次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中关于公司监事的权力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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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公司章程,原告担任监事的期限是从2002年12月到2005年12月,章程没有规定监事期满或离开公司后权力的行使,该时间又是在新公司法修改前,其也没有相应规定;且原告以监事名义对财务状况的检查只提出时间,没有明确具体的检查方式,故产生争议。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案件中尽管依据公司章程原告的监事职务于2005年12月已经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检查权。该法院认为,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是监事的法定职责,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事,自然有权行使检查权,而被告拒绝原告检查公司财务,有悖于法律规定,遂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法制网·林劲标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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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与广州力衡临床营养品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公司监事能否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提示】公司监事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知情权的权利。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规定表明,公司监事或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当公司不配合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方式进行解决。基于我国《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对监事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依法不应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与王莘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而侵犯公司的权益。此时,公司有权追究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但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本身可能恰好就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就会形成“自己诉自己”的情形。为了防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怠于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该规定表明,依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公司监事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即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里的“代表公司”并非专指“以公司名义”。换言之,公司监事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需要明确的是,既然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那么因诉讼而产生的后果或利益应由公司承受。综上,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上诉提出的法律并未规定监事会在此类案件中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会有诉讼主体资格一说成立,所以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予以采信。基于此,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的上诉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艺进娱辉公司监事会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之认定不当。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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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宜昌全家福餐饮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民申1489号

【裁判摘要1】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章某起诉的身份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章某既是全家福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监事。章某已于2015年4月13日以全家福公司股东身份向该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68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仍为生效判决。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有关重复诉讼的规定,章某在本案中仅能以监事身份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诉讼,且章某在原审程序及再审审查程序中均明确陈述系以监事身份起诉。因本案中章某系以监事身份起诉,且其也只能以监事身份起诉,故其以股东身份要求享有股东知情权为由所提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关于章某能否以监事身份起诉要求检查公司财务的问题。章某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监事职权的规定。......尽管公司监事可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上述职权,但该法仅在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诉权,即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法律并未赋予监事以诉讼方式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此外,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与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基本机构,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实际是维护公司利益的公司行为,即使赋予监事(会)相关诉权,也应由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行使,而不应以监事(会)个体名义行使。因此,章某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起诉全家福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其相关再审事由不成立。

【解读】监事无权以监事名义以诉讼方式行财务检查权。

·舟山凯森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9民终299号

【裁判摘要】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上诉人公司2016年财务凭证一节。上诉人提供的收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拿走了上诉人公司2016年1月至9月的费用凭证及2016年10月至12月的流水账及费用账单。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监事,因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质疑,经与公司实际负责经营事项的法定代表人交涉未果后,以检查公司财务为由拿走上述公司上述财务凭证,并向公司财务出具借条,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属于正常行使其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述财务凭证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