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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2-04-08   浏览次数:22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9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目录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回目录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回目录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回目录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回目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回目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市、县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8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9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省人社厅和省法院轮流组织。市、县(区、市)要全面落实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积极开展联合调研。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联合调研,共同查找、研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疑难、复杂或裁审不一致等问题。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重大、疑难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提前介入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筹建全省裁审信息共享平台。省人社厅、省法院共同探索建立全省裁审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案信息、电子卷宗、文书传送渠道,实现典型案件情况共享、裁审法律文书共享、统计分析材料共享,切实提高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裁审程序衔接的统一性,实现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机构与法院裁审衔接工作有序、均衡发展。

  四、探索多元化的裁审衔接工作方式。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邀请人民法院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案卷评查,帮助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不定期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的庭审情况开展相互观摩,借鉴庭审技巧及经验,不断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效。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双方可就裁、审工作中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及工作制度、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双方的权威与形象。

  五、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日常联络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一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部门负责人、各地仲裁委员会确定一名办案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或多方的联系与沟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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